有意思!一起關於批註爭議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

有意思!一起關於批註爭議的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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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投保情況

2013年6月,投保人物貿公司向保險公司提交《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投保單》。幾天後,保險公司根據物貿的買方客戶名單委託他人對石化公司進行資信評估。資信評估報告中,披露石化公司的執行董事為蔣某,並未披露石化公司與燃料公司為關聯方

2013年8月2日,保險公司簽發被保險人為物貿公司的《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單》一份。其中,《保單明細表》的“批註”部分載明:“二、如果被保險人的上游供應商與被保險人的下游買方存在關聯關係,對被保險人與上述下游買方的交易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將貨物交給買方必須是實體貨物交付,且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其與上游供應商交易的相關貿易和物流憑證,以及與下游買方間的貿易和物流憑證;若被保險人的交付僅為所有權憑證交給買方,而無實體貨物交付,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交易情況

2014年1月13日,物貿公司與石化公司簽署《銷售合同》,約定物貿公司向石化公司購買混合芳烴3,000噸,單價為8,128元/噸,總價為24,384,000元,付款期限為4月8日。

2014年1月27日,石化公司向物貿公司出具收貨證明,確認收到貨《提貨通知單》。次日,石化公司又出了個收貨證明,單價和總價變了,單價修改為8,220元/噸,總價金額修改為24,660,000元。

2014年4月15日,石化公司向物貿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大意思流動資金緊張,申請延期至4月底付款。

物貿公司索賠

2014年4月28日,物貿公司就石化公司拖欠貨款一事向保險公司發出可能損失通知書。5月14日,物貿公司向保險公司遞交索賠申請書和相關索賠材料。7月28日,物貿公司向保險公司發出《詢問函》,徐聞是否要起訴石化公司。8月12日,保險公司覆函稱,特別提到,得看貿易合同是否屬於關聯交易和實際貨物交付的特殊承擔約定,保險公司才能判斷要不要賠。

物貿公司起訴石化公司

2014年9月4日,物貿公司向石化公司追討貨款未果,便向浦東新區法院起訴。

2014年11月3日,浦東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支持物貿公司訴請。隨後,物貿公司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1月30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保險公司拒賠

2015年5月6日,保險公司向物貿公司發函,說了兩件事:一是在貿易發生期間,上游供應商的控制人是下游買方的監事,存在關聯關係,根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二是由於上下游企業在被保險人報損時均已失聯等等,資料有限,保險公司無法認定索賠項下的貿易是否真實。

從一審判決書來看,保險公司應該是在在發函之前,就供應商燃料公司和下游買方在《銷售合同》發生期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進行調查,兩家律所均認為存在關聯關係。

物貿公司起訴保險公司

隨後,物貿公司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單賠付原告90%貨款即22,194,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拒賠並無不當

一審中,原告物貿公司提交了36份證據,被告保險公司提交了16份證據。法院審理圍繞保險明細單批註條款的效力、保險公司依據的批註第二款拒賠以及依據批註第三款拒賠是否成立三個爭議焦點進行。

靜安區法院認為,保險單明細表的批註條款對物貿公司有約束力。

物貿公司主張批註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製的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對物貿公司不發生效力。保險公司則認為批註系雙方之間的約定,應為有效。

一審法院靜安區法院認為係爭保單的批註系物貿公司與保險公司的特別約定,並非格式條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給了三點理由:一是從保險業操作來看,保險合同變更一般採取批註或附貼批單的方式,通常情況下,雙方協商的結果可採用“批註”的形式予以確定;二是從投保、承包情況來看,作為保險單明細表重要內容之一的批註,有別於《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條款》的格式條款,並非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是雙方合意的體現。而且,作為特別約定的“批註”和格式條款的《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條款》分屬保單各自獨立的部分,在形式上也進行了有效的分割。第三,從物貿公司的主觀認識來看,保險公司在對買方石化公司進行資信評估時加入“關聯公司”內容,在理賠交涉時,又整段引用批註條款的內容,原告對此均未提出質疑,顯然物貿公司對批註內容是完全知曉的,對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有清晰認識的。

靜安區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依據批註第二款(上游供應商與下游買方存在關聯關係)拒賠不成立,不予支持。

理由有三點:一是公司設置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由公司章程予以確立。物貿公司經工商部門備案的2013年3月21日章程顯示,物貿公司執行董事為蔣某一人,不再設置董事會這一組織機構,當然陳某就此不再擔任董事一職。這節事實也可從陳某的聲明中得到印證。二是,雖然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陳某仍為物貿公司董事,工商部門備案資料中也無免除陳某董事職務的決議,但這並不妨礙他人獲知物貿公司已改設執行董事一職承擔董事會職能的事實。因為基於上述資料保險公司在審核物貿公司資信時同樣得出物貿公司執行董事為蔣某、關聯公司並無上游供應商燃料公司的結論。保險公司事後基於與之前相同的工商部門備案資料、公示信息又認為陳某是物貿公司的董事,並以此來認定存在關聯交易,前後矛盾,依據不足,法院難以採信。第三,保險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陳某在本案係爭貿易發生之時,有足夠的影響力可導致兩公司利益轉移的情況,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游供應商燃料公司與下游買方石化公司有其他關聯情形

靜安區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依據批註第三款(無實際交付貨物)拒賠成立,予以支持。

物貿公司認為上述拒賠理由中涉及的所有權憑證僅為不動產的產權證,上述條款並不適用本案,而且係爭貨物已經實體交付,有裝船計重單、收貨證明為證,保險公司無權免責;保險公司則認為,所有權憑證應為倉單,物貿公司並未提供其與上游供應商以及其與下游買方的物流憑證,單憑石化公司收條無法證明實體貨物交付,而且物貿公司提供虛假裝船計重單,保險公司可依據批註第三款拒賠。

靜安區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理由有三:物貿公司與保險公司在簽訂保單時對承保的物貿公司貿易活動內容是清楚明瞭的,將物貿公司貿易活動中不可能出現的不動產產權證等同於雙方約定的所有權憑證,顯然不符合雙方的真意。故對物貿公司以此排除適用批註第三款,法院難以支持。第二,保險單系現任基於對投保人的信任而簽發,保險公司相信投保人對投保以及理賠事項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本案中,物貿公司提供了一份虛假計重單向被告申請索賠,違反了最基本、最重要的誠信原則,物貿公司主張可信度較低,理應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物貿公司提供的收條上僅提及收到提貨通知單,並無其他證據證明石化公司實際佔有、控制係爭貨物,完全符合批註第三款中的“僅有所有權憑證交付”的情形。再加上前述虛假計重單及燃料公司在係爭倉庫中存放的1,600餘噸貨物遠遠小於物貿公司向石化公司出售的3,000噸的事實,即使石化公司認可原告已經交付係爭貨物,但就目前證據來看,原告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實體貨物交付”

二審法院亦判決保險公司拒賠並無不當

物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市二中院庭審圍繞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明細單批註第三款拒賠是否成立展開。

上海市二中院也認為,保險公司依據批註第三款(無實際交付貨物)拒賠成立,予以支持。

理由有二:一是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重要原則

。從現已查明的事實來看,物貿公司申請理賠時提交的四張計重單中有一張為虛假,顯已違反該項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關於物貿公司提出一審法院對倉儲公司所做調查筆錄不能作為證據被採信一節,一審中,物貿公司及保險公司均向法院提出向德橋倉儲公司進行調查取證的申請,故一審法院為查明事實至倉儲公司進行調查並製作筆錄,於法有據。倉儲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調查中向一審法院陳述的事實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具有證明效力。鑑於物貿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反駁該份筆錄涉及的事實,故對於物貿公司就該份調查筆錄提出的異議,法院不予採信。二是,物貿公司與石化公司所簽訂的銷售合同約定,物貿公司向石化公司出售的貨物總重量為3,000噸。而根據另三張計重單顯示,總重量為1,600餘噸,兩者相差約1400噸。一審中,物貿公司提供的由石化公司出具的收條為四張,而與之相對應的提貨通知單則只有三張。通過比對三張提貨通知單與三張計重單可以看出,發貨罐號、重量均無法匹配。故物貿公司提供的計重單、提貨通知單、收條及收貨證明不足以證明其已向中燃公司完成實體貨物交付

再審法院支持一二審判決

物貿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上海市高院申請再審。

再審期間,物貿公司向上海市高院提交了出庫通知單和裝船流程記錄複印件各三份,用以證明涉案前三筆貨是真實的交易。

上海市高院認為,涉案《保單明細表》簽署頁上的批註第三款載明,被保險人將貨物交給買方必須是實體貨物交付,且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其與上游供應商交易的相關貿易和物流憑證,以及與下游買方間的貿易和物流憑證;若被保險人的交付僅為所有權憑證交給買方,而無實體貨物交付,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上述批註內容系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理應恪守。原審中,物貿公司提交了提貨通知單、計重單、收條及收貨證明,用以證明其已向石化公司完成實體貨物交付,但上述提貨通知單所記載的發貨單位均為燃料公司,提貨單位均為石化公司;計重單除第四張未載明貨主外,均記載貨主為燃料公司,提貨單位為石化公司。物貿公司在申訴複查期間提交的裝船流程記錄未載明貨主和提貨單位,三張出庫通知單則亦記載貨主為燃料公司,提貨單位為石化公司。可見

物貿公司並未按批註第三款的約定提交其與下游買方石化公司之間的物流憑證。並且,上述單據中第四張計重單是虛假的,其餘單據則存在所載發貨罐號、重量無法匹配的情形。倉儲公司亦在原審法院向其調查時確認,2014年物貿公司、石化公司在該公司倉庫無貨權登記,也從未聯繫過該倉庫。此外,浦東法院3314號案件(指物貿公司訴石化公司償還貨款的案件)並不涉及貨物是否實體交付的問題,該案判決也未認定物貿公司已經“完成實體貨物交付”。 鑑於此,保險公司有權依據批註第三款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於物貿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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