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隐名投资证据补足,为”显名“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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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锐思公司于2003年经工商核准设立,原告系锐思公司的登记股东,出资24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8%。

经审计,截至2003年10月20日,锐思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原告缴纳24万元,于2003年10月14日缴存华夏银行重庆分行的锐思公司账户,相应的2003年10月14日进账单显示由川顺公司将101万元(包含了原告的24万元)汇入了锐思公司的账户。

2007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锐思公司8%的服权以转让价格24万元转让给被告:支付时间为20077年8月30日前;本次财动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原告不再享子转让后,被告即成为锐思公司的服东,合同签订后,锐思公司已经至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服材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等。转让登记,被告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原告诉称: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辩称:

原告在锐思公司8%的股份是被告出资的,原告是代实际出资人被告持股,被告在锐思公司成立之初已经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是让被告成为登记股东,而没有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被告为证明其观点,提交证据如下:

1.由黄山量银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市正事科技有限公司、川顺公司、重 庆圆成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证明共4份以及付款凭证,说明2004年至2009年被告至少委托上述4家公司向锐思公司转账数百万元,以弥补锐思公司经营亏损;

2.案外人杜蔚(被告的妹夫)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一份以及相关财务凭证,说明被告通过案外人杜蔚无偿提供给锐思公司多笔钱款;

3.锐思公司会议纪要3份,案外人沈之愚(被告的丈夫)和案外人丑晓雁(被告的妹妹)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说明沈之愚、丑晓雁受被告委托,参与锐思公司经营。以上证据材料均用以证明被告作为股东参与锐思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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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0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原告之间为隐名投资关系。

由于根据锐思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验资报告的内容,可以认定在锐思公司成立时,原告认缴的24万元注册资本已缴足,其持有锐思公司8%的股权,是该公司的股东。虽然被告已提供证据欲证明原告的出资是由被告委托川顺公司支付的,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出资的责任人即为被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说明其通过案外人与锐思公司存在资金往来,沈之愚和丑晓雁承认自已在锐思公司的活动和行为系受被告的委托进行的。但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以股东身份参与了锐思公司的管理。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原告、被告之间为隐名投资关系,锐思公司成立时被告是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原告只是名义股东。

02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转让款义务。

2007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年8月27日锐思公司股东会也形成决议,同意原告将其持有锐思公司8%的股份转让给被告。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具体的股权转让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双方也未有其他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仅为工商登记之用、股权转让款实际不需支付,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被告成为锐思公司的股东,其应按约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法院判据:

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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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知识分享

01.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需要从这两方面进行考虑:

(1)隐名股东能否证明其实际投资行为;

(2)受让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为隐名股东;

如受让人知晓转让人为隐名股东,并且隐名股东也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且该转让行为并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否则受让人可以转让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02.隐名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显名,代持股股东拒不交付股权,却起诉要求隐名股东履行付款义务,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此类问题比比皆是,试举一例如下:

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B作为名义股东代持A持股,现A欲显名,故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B将股权转让给A,A支付一定对价(实际履行中并不真实支付)。但如果B不讲信用,反而要求A依照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则A应如何对应?

此时,诉讼中包含了隐名股东确权的审理内容。隐名股东须举证证明如下内容:

(1)隐名股东实际投资;

(2)显明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

(3)与显名股东之间签有代持协议。

通过上述举证,实际出资人可主张合同中的支付价款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经验则判断,应当为零价款转让。

笔者认为,实践中如果实际出资人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显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直接约定为零对价。但对于这种方式显名,还应当考虑相应的税负问题。



我们天上的父,愿人都尊你的名为圣。愿你的国降临。愿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不叫我们遇见试探,救我们脱离凶恶。因为国度、权柄、荣耀,全是你的,直到永远。阿们。

----源自于圣经【马太福音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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