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近日,在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法院看守所審判庭,院長宋思偉敲響法槌,公開開庭宣判由蘭陵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和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公訴、訴訟的被告人馬某青、馬某文等14人汙染環境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當庭宣判!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公訴人出庭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被告人馬某青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文及其它5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等不同實刑; 判處被告人嶽某印等6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刑期。對馬某文等11人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20000元,10000元等不同數額的罰金。法庭同時判決:被告馬某青、馬某文等14被告賠償汙染物處置費用346400元;賠償土壤修復治理費用283000元;負擔土壤檢測費26795元;隨案移交違法所得款897728元,依法予以沒收,上交國庫。禁止被告人嶽某印等6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儲存、拆解、煉製及其他相關活動。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馬某青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賃場地非法修建煉鉛爐,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熔鍊加工成鉛錠,並僱傭馬某田、馬某文等人,對所收購的鉛酸蓄電池進行看管、稱重、拆解、運輸,將從廢舊蓄電池中拆解出的鉛板運至煉鉛廠,將煉鉛廠煉出的鉛錠運回拆解廠或運至外地銷售。共計使用廢舊鉛板480餘噸,煉鉛80餘爐,生產鉛錠310餘噸,產生毒害性的廢渣160餘噸。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在馬某青等人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中,馬某青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賃場地非法修建煉鉛爐,收購廢舊鉛酸蓄電池熔鍊加工成鉛錠,非法煉鉛窩點院內、院外的土壤遭受鉛汙染,鉛指數嚴重超標。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3月23日以蘭檢刑附民公訴[2018]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依法向蘭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5月18日上午該案開庭審理,各被告均當庭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2018年5月18日開庭審理

本案由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蘭陵縣人民法院院長宋思偉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為保證該案審判質量,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列席蘭陵縣人民法院評議該案的審委會會議,並就該案發表檢察意見。

首例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

列席縣法院審判委員會2018年度第九次會議

為保證該案審判質量,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德茜列席蘭陵縣人民法院評議該案的審委會會議,並就該案發表檢察意見。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馬某青等14名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貯存危險廢物,明知私自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冶煉鉛錠會造成環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財產的嚴重損害,仍為謀取私利,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大量收購、拆解、處置廢舊鉛酸蓄電池,嚴重侵害了國家環境保護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為消除汙染持續存在狀態,防止社會公共利益繼續遭受侵害,應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請求對馬某青等14人對被汙染的土地修復原狀,因馬某青等人不具備修復土地原狀的客觀條件,應判處其繳納汙染物處置費用及土壤修復治理費用,由專業組織代為修復。據此,蘭陵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支持了蘭陵縣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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