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近日,在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审判庭,院长宋思伟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宣判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诉、诉讼的被告人马某青、马某文等14人污染环境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当庭宣判!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公诉人出庭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被告人马某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文及其它5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等不同实刑; 判处被告人岳某印等6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期。对马某文等11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00元,10000元等不同数额的罚金。法庭同时判决:被告马某青、马某文等14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46400元;赔偿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000元;负担土壤检测费26795元;随案移交违法所得款89772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禁止被告人岳某印等6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储存、拆解、炼制及其他相关活动。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马某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并雇佣马某田、马某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看管、称重、拆解、运输,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运至炼铅厂,将炼铅厂炼出的铅锭运回拆解厂或运至外地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炼铅80余炉,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在马某青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马某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非法炼铅窝点院内、院外的土壤遭受铅污染,铅指数严重超标。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3日以兰检刑附民公诉[2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8日上午该案开庭审理,各被告均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2018年5月18日开庭审理

本案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兰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为保证该案审判质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列席兰陵县人民法院评议该案的审委会会议,并就该案发表检察意见。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

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度第九次会议

为保证该案审判质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列席兰陵县人民法院评议该案的审委会会议,并就该案发表检察意见。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马某青等14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贮存危险废物,明知私自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冶炼铅锭会造成环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严重损害,仍为谋取私利,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收购、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侵害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为消除污染持续存在状态,防止社会公共利益继续遭受侵害,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马某青等14人对被污染的土地修复原状,因马某青等人不具备修复土地原状的客观条件,应判处其缴纳污染物处置费用及土壤修复治理费用,由专业组织代为修复。据此,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了兰陵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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