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省防汙費用,船舶將未經處理含油汙水偷排進長江

夜色中,船上人員架起了管道、啟動了水泵,船艙底部的含油汙水逐漸減少—— 汙染防治費哪能這樣省。

為節省防治汙染費用,竟通過暗管將船艙裡未經處理的含油汙水直接偷排進長江等水域,最終不僅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費用。經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涉案公司一審被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4萬元,並承擔環境損害賠償等費用,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華軒及11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被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9月15日,由鼓樓區檢察院牽頭,鼓樓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聯盟部門成員單位召開座談會,圍繞近年來辦理的長江南京段汙染環境犯罪進行專題研討。會上,與會單位對張華軒等人汙染環境案暴露出的虛假購買油汙水處置證明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意見建議。

夜色掩護,江中行船偷排

夜色中,一艘船舶正勻速行駛在江面上。即便近距離仔細觀察,也很難發現該艘船舶有什麼異常之處。但如果身處船舶內部就會發現,一根輸油管道連接了潛水泵,伸進了船艙底部,裡面含油汙水順著管道就這樣被直接偷排進了長江。

雖看似神不知鬼不覺,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接到舉報後,公安機關於2019年3月立案偵查,隨後將向長江偷排含油汙水的胡飛等3人抓獲歸案。之後,項強、尹元、房華、張華軒等9人也陸續投案。案發後,公安機關在涉案船舶上查獲潛水泵、輸油管道等作案物品。

項強等人隸屬於一家從事國內水上貨物運輸業務的貿易公司,涉案船舶是該公司用於定線運輸的一艘船舶。張華軒擔任該貿易公司副總經理,同時也是該公司分管船舶汙染的直接責任人。

經偵查發現,2019年前後,項強擔任涉案船舶船長。尹元、房華先後擔任該船機輪長,二人指示他人利用輸油管連接潛水泵,直接向自然水域排放未經處理的艙底含油汙水。此外,胡飛在擔任該船輪機長期間,則指使他人利用潛水泵、輸油管道將艙底含油汙水通過船上衛生間便坑偷排入外部自然水域。

利益驅動,共同逃避監管

為防治船舶汙染,國家對於船舶發動、航行過程中產生的生活汙水、含油汙水和洗艙水等的處置規定了兩種處置方式:一是經過油水分離器處理後含油量不高於15PPM(汙染物濃度計算單位)的汙水可以自行排放;二是交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企業接收處置。

項強等人所在的貿易公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了《防治船舶造成汙染管理須知》(以下簡稱《須知》),明確公司船舶產生的含油汙水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並規定了公司職能部門以及船長、輪機長等在防治船舶艙底含油汙水汙染方面應當分別履行相應的職責。

那輪機長鬍飛等人為什麼要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呢?據胡飛等人交代,使用油水分離器處置含油汙水時需要按時更換設備,費用不小,交由有資質的企業接收處置同樣也需要一筆不小的費用,胡飛等人覺得自己不方便向公司提出這筆費用,再加上公司又制定了關於艙底含油汙水超標等船容船貌的懲罰規定,他們開始在其他方面動起了腦筋。

“要在晚上進行,四周不能有燈光,周邊要有其他船舶航行,這樣不容易被發現。”在駛經的長江及近海水域偷排未經處理的艙底含油汙水則是他們想出來的處置“方法”,甚至還專門研究作案時間和環境。

按照規定,不管是使用油水分離器處理,還是交由第三方企業接收處置,都要填寫《油類記錄簿》,會同相應單據保存備查。尹元、房華、胡飛等人又是如何為違法偷排打掩護的呢?

“我們沒有實際接收,只是賣了接收證明給他們。”蕪湖某船務公司負責人一語道破“天機”。原來,他們偽造處置環節,試圖應付相關部門的檢查。

在尹元、房華擔任涉案船輪機長期間,負有監管職責的船長項強又是如何履職的呢?據查證,他對於油水分離器沒有使用、沒有第三方接收艙底含油汙水的情況是明知的,也發現船上存在偷排設備,但仍默許、縱容船上工作人員逃避監管、偷排艙底含油汙水。

公司有責,共同涉罪被訴

按照《須知》規定,該公司設有部門負責檢查並指導船舶開展防汙染工作,船舶油水分離器使用、通過第三方接收處置含油汙水等情況均屬於該部門檢查、監督的內容之一。張華軒具體分管該部門。

據尹元、房華、胡飛等人交代,1號船的油水分離器基本上不使用,《油類記錄簿》上也沒有使用記錄,雖然《油類記錄簿》上附有虛假的接收證明,但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格,且相關費用報銷經張華軒審核簽字。同時,張華軒分管的部門也沒有按時採購、更換油水分離器配件。種種證據證實,張華軒對此情況是明知的。

為逃避監管,2018年10月,張華軒安排所分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用純淨水代替油水分離器出水口水樣送檢,虛假取得了油水分離器水樣符合要求的檢測報告。

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審查認為,雖然涉案公司制定了船舶汙染防治措施,但流於形式,胡飛等人汙染環境行為是在公司分管船舶汙染的直接責任人張華軒的默許、縱容下實施,且是為了單位利益,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涉嫌汙染環境罪;而張華軒作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胡飛等11人作為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汙染環境罪。同時,該院認為,涉案公司的行為對生態環境資源構成民事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19年12月31日,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對該公司及張華軒等12人提起公訴,並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對涉案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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