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檢察:張某、李某某非法採礦 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


沂源檢察:張某、李某某非法採礦 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


張某、李某某非法採礦

破壞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至12月份,張某、李某某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在沂源縣某村集體農用地上採砂3274.93方,造成礦產資源損失217692.95元,破壞土地面積2650平方米。張某、李某某的非法採砂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礦產資源,而且導致集體農用地地面植被破壞、土層下降、形成露天深坑,對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張某、李某某兩名被告人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還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

案件辦理情況

張某、李某某在集體農用地上非法採砂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範圍。兩被告人非法採砂的農用地屬於某村村民的承包地,土地類型為園地,為該村村民集體所有。在該村村委會明確表示對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為不予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沂源縣檢察院於2018年6月4日依法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張某、李某某對被破壞的土地恢復原狀,並進行土地復墾,如不能恢復原狀,則賠償因非法採礦造成的農用地恢復費用和鑑定費共185279.19元。2018年8月21日,沂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2018年9月1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全部支持沂源縣檢察院民事公益訴訟請求。

案件典型意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的訴訟。

農用田地是我國重要的土地資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我們要向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本案中張某、李某某非法採礦行為造成了地面植被破壞、土層下降、形成多處露天深坑,對農用地造成了毀滅性的損害,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沂源縣檢察院嚴格按照規定報省檢察院審批後,依法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沂源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全部支持訴訟請求。這是公益訴訟工作開展以來淄博市檢察機關首起判決的公益訴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沂源縣檢察院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不僅有效督促了行為人糾正“重處理、輕落實”的錯誤,也達到了“辦理一案、警醒一面,影響一方”的效果,在更加廣闊的領域促進了依法治理,提升了法治權威,使監督者與被監督者達到了雙贏的顯著效果。同時通過司法途徑使得被破壞的農用田地得到了有效修復,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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