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歲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卻不負任何刑責,你怎麼看?

螞蟻客服


作為一名法律人,雖然這種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我依然是無法接受!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切必須要下調了或修改了!

如此惡行性質的肢解殺人,焉能無罪?

故意殺人,有罪嗎?故意肢解殺人,有罪嗎?我相信無論你問誰,誰都會說有罪,而且是死罪!那如果在這裡面加上一個前提,13歲的人故意肢解殺人,那有罪嗎?作為普通民眾當然還是認為屬於犯罪的,但是對於專業的法律人士可能就會遺憾地告訴你,根據當今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無論是性質多麼惡劣的犯罪,都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因為他們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

何為“刑事責任年齡”?那就是一個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必須要滿足的年齡,如果不滿足就不需要承擔,一般來說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就應當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14週歲以上至16週歲則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一些性質比較惡劣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至於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

但是顯然這樣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正如我開始的假設的,罪與非罪的2判斷,不應僅僅侷限於現有法律之規定,還應當符合廣大民眾一般的善惡觀和是非觀,特別是對於特別惡劣性質的犯罪,例如本案的肢解殺人,你最終認為這個女孩因不滿足刑事責任年齡而判處其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這樣讓各位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如何能夠接受?如何能夠信服?

當然,目前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法官作出的判決時也合法的,但是目前的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了,繼續做出調整和修改,民法在這方面就走在了前列,《民法總則》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十週歲以下調整為了八週歲以下,強烈呼籲刑法也可以作出修改和調整,將刑事責任年齡調整至“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


昨天晚上在微頭條上看到了這個新聞時,真的很震驚,一個13歲的女生竟然如此惡毒、殘忍,其在犯罪中的表現,完全有著與其年齡不相稱的老練,就這一點來說,其心理年齡完全不止13歲,甚至比成年人還要成年人!

此案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女,13歲,與同齡的周某是仁廣小學六年級學生,二人同班並且還是鄰居,平時關係要好。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沒有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裡玩,在看電視時,其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木凳猛砸周某頭部致其昏倒在地。由於害怕周某醒來後告訴老師和家長,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害,並砍斷周某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

因其犯罪時尚不滿14週歲,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後被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雖然判決覃某家賠償10.8萬元給周某家,但到目前為止,覃家僅賠償了1萬元。一條活生生的人命啊,而犯罪分子卻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說實話,現在由於生活條件好了之後,青少年成熟得比較早,不能再以過去的老眼光來看待他們了,所以刑事責任年齡非常有必要下調。有的青少年也知道刑事責任年齡是14週歲,所以有恃無恐,反正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山東東營就曾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例。14歲的男孩扈強因為與同學發生小矛盾,先是用刀故意捅傷一個同學,因為為達到重傷的程度,所以沒被追究刑事責任,後來他轉學到另一個學校,不久與同學又發生矛盾,這次他直接就把同學殺了。被抓後,他是這麼交代的,“

我當時就想割了他脖子動脈,就想讓他死。這樣我被抓後家裡也不用管我,沒有了我上學、就業、買房的經濟負擔,而我在裡面有吃有喝的,家裡最多給他出個棺材費。

在行兇之前,他曾認真學習過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相關法律,所以他這就是在鑽法律的空子。一審他被判17年有期徒刑,經檢察機關抗訴,最終被判無期徒刑!

再次強烈呼籲,一定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打虎拍蠅



十三歲廣西小學生殘忍殺害並肢解同窗,法院裁決卻不負任何刑責,對此深感震驚。

嫌犯只是因為嫉妒對方比自己漂亮,然後把受害人騙至家中肢解,殺人動機之歹毒,殺人手段之殘忍,不是成年人卻超過了成年人。不判罪天理難容!讓人感到法律的不公平。

我覺得不管法律怎麼規定,像這種未成年人個例犯罪都必須嚴懲!否則難以平民憤,會造成社會不穩定。試問,如果被害女孩家屬實施報復,將會是什麼後果?


未成年人校園暴力事件雖然是個例,但卻對眾多未成年人的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脅,牽動著億萬家長們的心,成為社會公害。已經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據說正計劃恢復舊有的工讀學校制度,具體細則還在制定之中。

學校老師針對校園的暴力事件,儘管做了好些工作,但多數情況下是無能為力,光靠說服教育很難奏效。

這次駭人聽聞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一次觸及到人們的敏感神經,再次告訴人們對於校園暴力事件,動員社會力量干預很有必要。呼籲有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儘早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輔導方面,法律制定方面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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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橙黃綠青藍紫518


先進少管所,養大在殺。這是一個毒瘤,必須清除乾淨。


雲淡風輕239236367


手段之殘忍,性質之惡劣,但只因為兇手未滿14週歲而不追究刑事責任,那讓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誰來替他們做主?

事件回顧: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玩耍,周某到覃某家後,兩人在看電視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板凳砸周某致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來時告訴家長和老師,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壁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致周某當場死亡。後將周某透露,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故意殺人,因為未滿14週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對其收容教養三年。並賠償周某家屬10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近期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詩詞公寓觀點:兇手殺人原因只因為對方長的比自己漂亮,曾說過自己胖等等,就懷恨在心蓄意殺人,殺完人後還能冷靜的對死者分屍,砍斷透露,手臂,清理現場等等的行為,誰能看出來這是一個週歲不滿14歲的孩子做的事?不慌不忙,心理素質之強大真的讓人歎為觀止。

而就這樣一個殘忍的兇手只因為未滿14週歲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讓死者家屬情何以堪?這不禁讓我們反思,反思之前法律規定的不滿14週歲就殺人不用負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否可以適當的進行改進?是不是可以進一步降低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們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但更應該保護那些未成年人的受害者。


其實究其原因還是教育問題,像這樣惡性殺人事件這在很多年前根本就不會出現,那時候14歲還是玩泥巴呢,而現在的社會環境,大小孩子沒事就玩遊戲,遊戲裡虛擬的殺人現場讓他們潛意識的把虛擬搬進了現實,說是遊戲間接害了他們也不為過。因此我覺得這反應的是一個社會問題,是一個縮影。


詩詞公寓


因為年齡不夠,所以刑罰較輕。


一個十三歲的女生,因為羨慕同學有好身材好臉蛋,於是將其約到家中,先打暈她,然後利用各種刀具將其殺害並肢解,這個手段是何其的殘忍,這個女孩的內心是多麼的畸形啊。

我們周圍很多女生可能見到血就暈倒了,或者說見到血是很怕的。更別說用刀子將人殺了,把人肢解了。所以說這個女孩的心理一定是有問題的。雖然說檢察機關對這個孩子起訴了,並作出了基本的判決,判處3年的勞改教育。但是這麼做是不夠的。


其實我們旁人都可以看出,這個孩子的心理問題極其嚴重,因此第一步一定是要檢查這個孩子的心理,測試她心理到底如何。或許因為這個調查還能引出一些列其他的事情呢。誰也不能保證她之前沒有幹過這樣的事情,也不能保證之後勞改完了之後不再幹這樣的事情,所以測試是第一步。


其次,要對下一步危險進行預先布控。這樣心理畸形的人,可以說她內心一定有很多陰暗面,所以三年的勞改對她可能根本就不起作用,如果是這樣,那麼今後發生這樣的危險也是很可怕的,因此這類人應該定為危險分子。


這個孩子有這樣的心理,我覺得應該是有徵兆的,任何一個孩子出生都不是這樣的,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化,最終造就了一個人的性格,可以說是這個女孩的環境造就了這個女孩的性格,因此他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她父母也要做調查,說不定能挖掘出什麼。


真是太可怕了。大家覺得呢?


老王偵查記


這件事讓我很震驚!狗咬人,主人要負責!孩子殺人竟然沒有任何人需要負刑事責任!


石專25760586


未成年人殺人後肢解屍體可暫不判刑,年滿後再死刑。


孫文鐸2


首先,要明確一個事實,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殺人不會被槍斃。這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這個規定,據說制定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但是,隨著時間的驗證,發現,未成年人犯罪,殺死的人大多數是同樣的未成年人,保護了犯罪分子,卻放棄了受害者的未成年人。這顯然屬於不公平的法律規定。我建議媒體關注,人民關注,政府關注,推動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無責制度的徹底修改。


001社會調查部


按法律,未滿十三歲的小女孩確實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她只是無意殺人,或者乾脆就是殺人,我們還好理解。現在,她不僅僅只是殺人,而且還肢解分屍,這該有多大的仇恨,該有多大的勇氣呀!正常人是無法做到的,包括年輕力壯的小夥,她簡直是魔鬼撒旦附體,太恐怖了!

事實上,她並沒有精神病症,被殺的還是她的同學,關係還不錯,原因只是同學比她漂亮,這有多麼可怕呀!

民事賠償肯定不可避免,但是再多也不可能挽回一條鮮活的生命啊!

法院在判決時是否應該慎重一點,正如崑山反殺案一樣,順應民意,令人叫好。小女孩無罪釋放,且不負刑事責任,從社會輿論來說,就無法說過去,起碼應該有個監管機別,如果她以後再殺人,責任又是誰的?難道再無罪釋放嗎?

這樣的判決為以後類似事件開了個不好的兆頭,值得深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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