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務實|專利複審程序中退費問題的探討

作 者 | 歐陽石文 北京商專永信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家首發的稿件,轉載須徵得作者本人同意,並在顯要位置註明文章來源。)

(本文1415字,閱讀約需3分鐘)

我國的專利複審程序的運行中存在一些法律疑難問題以及操作層面的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本文審視複審程序,試圖對專利局因過錯所作出駁回決定的相關問題提供合理的解決途徑。

一、相關問題的提出

在專利實踐中,有時駁回決定的作出其實是原審查部門除判斷標準本身適用之外的過錯造成的,例如由於審查部門對審查文本認定錯誤,重要證據未予考慮等導致錯誤的作出駁回決定。這種錯誤的駁回決定雖然極少發生,但理論上還是存在的,其導致的問題根據目前的複審程序是難以解決的。雖然複審請求人通過提出複審請求,而在前置審查時或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會給出撤銷駁回決定的結論。但由此給申請人造成了不應該承受的損失(包括繳納複審請求費和審批程序的延長),基於目前的程序並不能得到任何補償,這顯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針對這種錯誤作出的駁回決定,在實際過程中,也發生了申請人認為這是由於審查員嚴重失誤或不負責任作出的駁回決定,因而以投訴、信訪等方式要求撤銷駁回決定,而不是按照程序提出複審請求。這種情況下,專利局很難基於目前的審查程序給出圓滿的處理。如果專利局認為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提出複審請求而不採取任何措施來撤銷駁回決定,顯然會導致當事人的不滿。如果專利局採取特殊方式來撤銷駁回決定,例如發出更正通知來撤銷駁回決定,也缺乏明確的程序依據,容易導致專利程序嚴肅性的喪失。因此,申請人試圖通過投訴、信訪來解決顯然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程序,不過這種現象也反映出複審相關程序設計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有必要通過完善程序設計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或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二、解決途徑及其分析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參考EPO的做法,即可以採取複審請求費退還申請人的方式來一定程度給予解決。申請人提出複審請求時說明駁回決定中上述錯誤的具體原因,如影響實體結論判斷的審查文本錯誤,影響實體結論的重要理由或證據沒有被考慮等,並提出退還複審請求費的請求。此時,該案件應當返回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並作出撤銷駁回決定的結論而繼續後續實質審查,同時給出是否退還複審請求費的結論。複審委員會可以在作出審查決定的同時告知退還複審請求費用。甚至可以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前置審查後不必退回複審委員會(可以內部通知複審委員會),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申請人的時間損失,而且由於所述情形發生概率很低,不會導致程序的複雜化,但卻充分體現出專利制度的公平性。

為了簡化和明確複審請求費的退費程序,也便於申請人和審查員判斷,在此建議僅涉及下述情形可以根據請求人的請求給予退費:駁回決定審查文本錯誤並因此應當撤銷駁回決定的;駁回決定作出時,沒有考慮申請人在實審階段提交的重要證據或事實並因此應當撤銷駁回決定的,具體體現為審查員在實審通知書和駁回決定中根本沒有提及該重要證據或事實。其他情形下的駁回決定屬於審查中審查員與申請人之間正常的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不應考慮退費問題,否則容易使程序複雜化和影響複審程序本身設計的目的。

三、小 結

基於上述分析,本文建議:駁回決定的作出是由於原審查部門除判斷標準本身適用之外的過錯造成的,申請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書時,可以提出退費請求和理由,專利局可因此將複審請求費給還請求人,並且原審查部門在後續審查中對該申請優先處理。如此有利於避免法律漏洞,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利益,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希望能夠為立法者所考慮或借鑑。

(注:本文屬於原發表於《專利代理》上的文件《專利程序中的前置審查流程優化探討》中部分觀點)

專利務實|專利複審程序中退費問題的探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