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下達2018普惠金融專項資金100億元,誰能拿到這些錢?

近日,中央財政下達2018年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100億元,比2017年增加23億元,增長29.85%。

這些錢都用於哪些地方呢?誰有資格拿到這些錢?

中央財政下達2018普惠金融專項資金100億元,誰能拿到這些錢?

2016年9月24日,財政部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

該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等4個使用方向。

其中,第八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3%的部分,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規定,專項資金貼息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1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

另外,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以外,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自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內,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專項資金貼息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貸款利率協商確定。

對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地區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第1年給予全額貼息,第2年貼息2/3,第3年貼息1/3。

另外,《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

用於PPP項目以獎代補的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專項資金中全額安排,其他領域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擔。

《辦法》規定,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的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地方財政分擔資金應主要由省級財政安排,原則上東、中、西部地區省級財政負擔比例應分別佔地方財政分擔資金總額的30%、50%、70%以上,市、縣級財政分擔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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