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者表演失敗,被司機不小心撞死,司機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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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是碰瓷行為,那就“堅決不給予任何賠償!”,絕不助長這種歪風邪氣,也希望法律能夠儘可能多的傾向於司機一方,因為碰瓷的犯罪成本太低了,必須讓他們知道真的被撞死了是白死的,看還有多少人敢碰瓷。



現實中相信真的有這種事情發生的,但大多司機都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去進行處理,甚至對方提出索賠也進行默認,甚至對碰瓷者的死感到愧疚,認為怎麼也要出一些喪葬費等人道賠償。這些做法可能會讓對方更加變本加厲,所以絕不建議去參與個人協調這個案子。

我們可以通過下面幾點方式去嘗試解決:

第一,車上都有相關保險,首先由保險公司出面去解決這個案子的相關過程,你只負責提供所有證據和材料,這樣無論賠與不賠保險公司自然回去衡量解決,免得一旦接觸本就不是善類的碰瓷者家屬,你就會被粘上,那時你甩都甩不掉。

第二,交警部門必然要出責任認定書,有責任需要出錢的保險公司去協調,不需要出錢的你就只是配合,交警可能會讓你和碰瓷者家屬私聊,這是不建議的,因為不是普通交通事故,司機差點因此挨訛,不去告他們就已經算是便宜他們了,所以為了個人的合法權益,決不和他家屬談。


第三,假如你各方面條件都很好,經濟也允許,你只可以對碰瓷者的孩子給予幫扶一些資金,因為孩子是無辜的,可能孩子也根本不知道家長做出害人的事,所以對孩子給予人道幫助是需要的。但對其他家屬絕對不去理睬,只走法律程序,原因是家人基本都知道死者乾的是傷天害理的騙人事,既然他們知道還不去制止,就屬於包庇犯罪,所以堅決不給予任何賠償!

相信法律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給出公平的處理結果,讓“我死我有理和我弱我有理”的訛人行為不在得到法律的支持,讓正義方反而變得有法可依,這樣即讓人們對法律越來越有信心,又起到打擊碰瓷者的囂張氣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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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現實生活中,還真有完全無責,撞死白撞的案件。

碰瓷男慘遭女司機徑直碾軋(圖文無關)


福建某法院就審理過一起惡意碰瓷的案件,不僅司機駕駛員沒有被判罪,還不必承擔任何責任,沒有賠償,不用坐牢。反之,可憐又可恨的碰瓷者,不僅沒拿到賠償,還不會有人為他的生命買單!

這是一個碰瓷失敗被碾死的人(圖文無關)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通俗解釋來講,就是你在正道上正常行駛,有個人突然朝你車上撲,而你沒剎得住,他被撞了,甚至沒有了生命。這個情況應該就屬於"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按照規定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意思就是,他碰瓷被你給撞了,在你沒有任何違規開車的情況下,你不用擔責!但前提是,你得有證據證明是"碰瓷者""故意""碰撞你",比如行車記錄儀的視頻錄像。

所以,老司機都會給自己的車子配備一臺行車記錄儀,遇到碰瓷者,記錄儀內的視頻錄像就有力的證據。

和雲鏡CM02智能行車記錄儀,專為老司機打造的一款4G智能行車記錄儀,讓大家在開車路上不再懼怕碰瓷黨。

和雲鏡CM02,1080P高清畫質,外加星光夜視的專業錄製功能,視頻記錄效果牛B到爆炸;140°大廣角,輕鬆覆蓋三車道;手機APP互聯,查看視頻記錄信息更方便;還有行車監控、停車碰撞感應、錄製視頻自鎖等實用性功能,簡直好的不要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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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表演失敗,被司機不小心撞死,司機要負責嗎?

只要有證據證明他是碰瓷,並且你撞死他這個過程完全屬於不可抗力,也就是說你並不存在撞死他的主觀故意,就不用負責!


第一:我們先看看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是這樣規定的:

其中明文規定,如果這個事故是由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不需要賠償,這個故意碰撞指的就是碰瓷!


第二:我們看看現實的案例:

以下這一幕就發生在去年,最終交警判定大貨司機無責,因為這個死者就是碰瓷,並且這個司機由於視線的原因根本無法預料以及阻止這種後果。


證據很重要!

這種事怎麼判關鍵還是看證據,所以我們車主買一個行車記錄儀還是有必要的,另外私了不是啥好事,等於助長了這些人的陋習,遇到碰瓷黨啥也甭說,保留證據直接報警,但是現如今有相當一部分碰瓷黨專門盯那種違法司機,例如酒駕醉駕的,他們就是通過碰瓷來敲詐,因為他知道你不敢報警,遇到這種情況這種司機也屬於咎由自取!不過還是報警為好,一個人既要養成遵守交規的習慣,也要養成勇於承擔責任的習慣!



心安理得君


如果能確定是真的碰瓷者,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1.免責的依據

大多數情況下,司機開車撞死了人,不論是否有責任,多少要賠點錢。但是有個例外,撞死碰瓷者不賠。

根據2011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後一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如:

2.碰瓷者=故意碰撞機動車的非機動車駕駛人

碰瓷者,就是通過故意和機動車輛、人或者其他與人相關的東西相撞,以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騙子”。碰瓷行為古已有之,是嚴重違反公序良俗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公眾認識的誤區:“死者為大”“鬧者為大”

對於交通事故,大眾一直有個誤讀,就是隻要撞死了人,不管是不是碰瓷,司機都要賠錢。這樣符合我國“死者為大”“鬧者為大”的錯誤觀念。此種觀念的來源也有一定的法律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但是公眾卻忽視了對於故意碰撞機動車司機免責的情況。

4.證據,核心是證據

但是,有個問題是,如果撞死了碰瓷者,司機很難舉證證明死者是在碰瓷。

在沒有行車記錄儀和道路監控的時代,認定碰瓷者幾乎就是不可能的。現在,有了行車記錄,天網監控等設備,可以提供相對有力的證據,但是依然有很多碰瓷者的演技是奧斯卡級別的,即便是在監控裡,其碰瓷的動作和不小心被司機撞倒外人根本無法區分。

比如在(2016)京02民終2747號,張九才與譚月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司機主張對方碰瓷,但司機張九才未能就此次交通事故系譚月成碰瓷所致提供證據,雖二人之間曾發生過交通事故,但並不能因此確定此次交通事故系譚月成碰瓷,張九才的上訴主張,法院不予支持。類似案例還有(2015)射洪民初字第1654號王國英與被告吳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2016)贛1124民初920號、張明華與付珍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都是因為司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死者是在碰瓷,未能獲得免責結果。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碰瓷訛人錢財,成了有些好吃懶做的人的生財之道。說實話,這些碰瓷十存真是膽大,他們要錢不要命。有時候直往行駛的汽車上撞,把司機嚇個半死。

但是碰瓷者也有表演失敗的時候,本來他們不該死,但是由於他們的表演嚇壞了司機,司機在驚慌失措之中誤將油門當成剎車,不小心卻把他們撞死了。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要承擔責任嗎?

一、交通事故應當由交警部門劃分責任。

碰瓷者因為碰瓷被車輛撞死,這也是一起交通事故。具體責任應當以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為準。當然,如果查清確實是因為碰瓷者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司機一方不存在任何過錯,那麼碰瓷者就應當承擔全部事故責任,司機無責任。



二、碰瓷兒有風險,責任需自擔。

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不大於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但是,由於行人故意行為造成的,機動車不負賠償責任。

而在現實生活中,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一般受害者家屬都會糾纏不休的。所以為了儘快處理善後事宜,雙方儘量協調解決。司機一方雖然沒有任何責任,但是如果說能適當的補償一點喪葬費,就更有利於事情的解決。畢竟碰瓷者已經受到應有的懲罰,權當是可憐可憐受害人家屬了。

不知可否?


法重情深


碰瓷者表演失敗,被司機不小心撞死,要負責任嗎?如今這個社會什麼產業都有,碰瓷這一行也出現了蠻多年了。這些人都是拿命來訛人,想錢想瘋了。

隨著時代向前進步,想不勞而獲的人也越來越多,社會犯罪率也居高不下。有坑蒙拐騙的,也有偷摸扒竊的,還有拐賣婦女兒童的,甚至明目張膽實行搶劫的,五花八門,形形色色的犯罪。碰瓷要說起來,也是一種犯罪,往小了說是訛詐罪,往大了說跟搶劫罪沒有區別。

碰瓷者碰瓷也是有選擇性的,他們不敢跟公交車或者是大貨車碰瓷。因為車輛大,車身重,慣性也大,又有視角盲區,他們也怕丟命的。他們所選擇的作案對象,都是一些小車,這是由於小車的視野寬,操作靈活。就算有表皮的碰擦也不礙事,正好可以作為訛詐司機的依據,拿了錢美美享受去了。

現在絕大多數的小車都會裝上電子攝像頭,就是為了防止那些要錢不要命,技術不過硬的碰瓷人員進行碰瓷。他們為了不當得利,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開車的司機一個不小心把他們撞死,只要有完整的錄像證據鏈,依據交警車禍死亡的報告,法院判決司機不負賠償責任的案例並不少。

但是,有的案例法院卻判決,要司機處於人道對碰瓷者進行部分補償,我覺得這太不應該了。要是司機服從了法院的判決,給了碰瓷者補償的話,豈不是鼓勵碰瓷者前仆後繼,繼續無視生命。

最後我認為,我們的司法一定要制定硬性化的條款,對凡有完整證據鏈證明是碰瓷者碰瓷死亡的,司機不負一切賠償責任。


老蔣閒言


碰瓷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為。據說起源於清朝,當時一些八旗子弟,一天無所事事,抱著一個"名貴"的瓷器,滿街轉悠,當遇到機會,特別是趕時間的人,就故意讓馬車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落地摔爛,然後"理直氣壯"的讓人賠償那名貴的瓷器。

現代人碰瓷,沒了馬車,直接碰汽車,連"名貴"的瓷器都省了。

如果能證明對方是碰瓷,撞死撞傷活該,駕駛人都免責! 關鍵是證據。

建議裝個行車記錄儀,它可以為你澄清事實,保留證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甚至牢獄之災,值!


平常養生堂


這個問題之前剛剛出了一個實例,就是有個碰瓷的人被壓死,法院判決司機無責:

一、我記得當時看到那新聞是點了讚的,這個法官判得好!

二、很多事情因為界限模糊,所以不好定性,我覺的碰瓷應該是定義為詐騙,這種人被壓死不僅司機無責,相反他應該賠償司機,但是人死了不好追責,所以也沒辦法;

三、取證非常關鍵,那個案例多虧了交警提供了監控視頻,所以證明了司機的清白,假如沒這個,誤撞行人和碰瓷很難判斷呀!

綜上所述,裝個行車記錄儀防碰瓷很重要啊


看字老串行


這個問題其實還是很複雜的,要考量兩方面的因素,第一是碰瓷者的具體行為方式,第二是司機“不小心”的內容。

碰瓷的方式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就是從司機的視野死角位置靠近,故意與車輛發生碰撞,這樣的碰瓷者一般身上都有舊傷,也是最容易得逞的一種方式,還有更極端的,比如說直接把腳伸到汽車前後輪之間,我遇到過最極端的是一個騎自行車別大貨車的案例,就是兩個人騎自行車貼靠運行貨車中部,結果被直接捲進了車輪下面,一死一重傷。

在這種碰瓷行為下,實際上是不存在司機“不小心”這個問題的,即便司機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也無法避免碰瓷行為的發生,那麼導致的危害後果,對於司機來說就是一種不可抗力,從法律上進行歸因,損害完全是由於碰瓷者的故意造成的,司機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還有另外一種較為常見的碰瓷行為,就是碰瓷者突然出現在車輛運行前方,在發生碰撞之前有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距離,那麼就必須考量如下兩個問題

1、司機是否能夠看到碰瓷者

如果司機能夠看到碰瓷者,由於個人在駕駛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而沒有看到,這是一種很典型的“不小心”的表現,既屬於未履行充分的注意義務,屬於過失。

2、司機在看到碰瓷者之後,是否採取了正確的應對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司機在看到突然出現的碰瓷者之後,其行為屬於緊急避險性質,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比如說“不小心”把油門當成了剎車踩錯了,同樣是一種過失,也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注意義務是一種消極的普遍性義務,這裡必須指出,駕駛員的注意義務不因為對方是不是“碰瓷者”而發生變化,因為強調注意義務,保障的是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最基本的權利,在履行注意義務問題上,包含如下兩方面內容

一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預見義務  

二是行為致害後果的避免義務

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避免而沒有避免都是過失,所以如果司機說自己“不小心”,法律是不允許司機在行車過程中“不小心”的,他人的行為並不能用來讓自己免除責任,只有在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的前提下,確實無法避免造成了損害後果,才能讓司機實現免責。

所以如果司機確實存在未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的過失,雖然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是要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也可能承擔行政違法責任的。


一笑風雲過


碰瓷者表演失敗被撞死,不用討論,《交通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下場很悲慘,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值得注意的是,"碰瓷"成了一部分人拿性命冒險的職業,而且還不斷變換花樣,讓你防不勝防,著實另人厭惡。



為了減少杜絕這類社會醜陋現象的發生,建議機動車駕駛人除了不賠償碰瓷者任何損失外,還要拿起法律武器起訴其家人,賠償由碰瓷造成的機動車損失。機動車沒撞壞也就算了,碰壞了由其家人負責修車,必定是機動車沒責任。

不這樣做,杜絕不了碰瓷現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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