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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人員構成比較複雜,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
1、公務員:使用政法專項編制,有兩類情況,一類是實行員額制的法官,另一類是因為崗位所限,沒有進入員額制管理的,這兩類都是正式的公務員身份,使用政法專項編制,是法院管理層和具備執法資格的正式組成力量。實行員額制管理的法官,其工資收入要高一大截,目前正處於改革當中,除當地財政發放的部分外,還享受省院給予的補貼。而未實行員額制的公務員,由是因為限定條件,員額數量有限,未進入員額制管理。這部分人員由當地財政供給,和地方其他公務員待遇相同。他們進入員額制管理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等待實行員額制管理的在自然減員之後,即退休、調任等,按資格進入員額制管理序列;另一種是限定條件出現變化,員額數量增加,也可以按資格進入員額制管理。
2、事業人員:是指法院因為政法專項編制不足,需要一部分輔助人員,這部分人員,由縣機構編制部門成立行政輔助性事業機構,隸屬法院管理,比如法院信訪室、機關事務管理辦公室等。這部分人員使用事業編制,是行政輔助人員,其工資待遇、福利津貼、晉升途徑和地方其他事業單位大致相同,頂多在福利津貼上面相比其他事業單位略好。這部分人員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將隨地方政府其他事業單位一同改革,和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公務員是兩條路。
3、臨時工作人員:一種是法院自行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屬於清理的對象。另一種是近兩年法院通過省招的書記員,屬於省人事代理性質。這類人員工作相對穩定,工資也有保障,但待遇稍低,前途一般,沒有晉升餘地,也不能使用編制,哪怕是事業編制。從目前來看,省招的書記員長期僱傭的可能性非常高,只是工資增長緩慢,沒有晉升前途,對於女孩子來講,如果想找一份穩定的工作,社會地位也高,相夫教子,還是挺好。對於更有魄力的男生,或者想幹一番事業的人來講,就顯得有點雞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