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誤認別人的狗是自己的 想強行抱走受阻起訴索賠

​鄭某的狗丟失後,他在尋找的過程中,將肖某的狗誤認是自己的狗,想要強行將狗抱回自己家。

肖某抓住鄭某胳膊不讓走,鄭某因此起訴肖某,稱肖某給其造成傷害,索賠各項損失1萬元。

昨日,記者從法院瞭解到,法院認定鄭某應擔責60%,肖某擔責40%,判肖某賠償鄭某經濟損失146.40元。

誤認別人的狗是自己的 強行抱走受阻起訴索賠

2017年7月22日7時30分,在遼寧某小區一居民樓2單元門前,鄭某誤認肖某帶的黑色京巴狗為其丟失的狗,發生口角後,鄭某強行將狗抱起,想要帶到自家樓上。

肖某見狀抓住鄭某胳膊不讓其走,並報警,派出所出警並對雙方詢問。同日鄭某到醫院診治。

經查,鄭某2017年7月22日因與案外人廝打被警方拘留10日,拘留期限為7月22日至8月1日。

之後,鄭某將肖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共計1萬元。

男子被認定承擔主要責任 判對方賠償146.4元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鄭某誤認肖某帶的黑色京巴狗為其丟失的寵物狗,在沒有了解事情真相的情況下,採取不當方式強行搶走,在事件起因上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責任。

肖某在制止鄭某的過程中,拽住鄭某的胳膊造成身體受損,應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鄭某2017年8月的就診醫療費單據無法證明與肖某的侵害有關聯性,其要求肖某賠償的主張,無法支持。

法院一審判肖某賠償鄭某經濟損失366元的40%即146.40元。

男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2月,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此案認為,鄭某與肖某因肖某所帶京巴狗發生爭執,肖某在爭執中拽住鄭某胳膊造成身體受損,原審法院對於雙方在爭執中過錯責任分配並無不當,依法予以支持。

鄭某上訴請求肖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複印費、財物損失等1萬元,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鄭某與肖某爭執中肖某所致,所以對鄭某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對於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肖某並無異議,依法予以認定。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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