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回復「收到」,有法律效力嗎?

市民劉某經營一家高檔禮品店,租用了濟南某酒店一樓大廳作為經營場所,一年租金5萬元。但雙方並未簽訂紙質租賃協議,而是通過微信達成的協議。

不久,劉某以“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給其經營造成極大風險”為由,想要提前解約,並要求酒店退還租金。近日,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雙方通過微信達成的租賃協議有效,劉某單方面提前解約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據瞭解,去年5月,劉某租賃濟南某酒店的一樓大廳內商鋪,用於經營高檔工藝禮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過微信向劉某發送了房屋租賃協議,劉某當天未予回應。

次日,王某又向劉某發送了該房屋租賃協議,對方隨即向王某發送微信語音消息稱:“王總王總,我看到了,好,謝謝你,你說定金多少,等一會兒我打給你。”事後,劉某通過微信向王某轉賬支付了5千元租賃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劉某出具了5千元押金收據。當月中旬,劉某代酒店向供電公司繳納了5萬元電費,雙方約定以此電費抵5萬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關收據。7月19日,酒店將5千元押金通過銀行轉賬退還劉某。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給我的經營造成極大風險。”劉某思來想去覺得不安,跟酒店協商要提前解約,並索要租金,雙方協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劉某委託律師向酒店發出律師函,要求解除與酒店的租賃關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雖未通過手寫簽字的方式簽訂紙質房屋租賃協議,但劉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過微信向其發送的房屋租賃協議後,口頭表示對該協議的認可,並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萬元租金的行為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王某向劉某通過微信發送的房屋租賃協議有效。

根據雙方達成的有效房屋租賃協議條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協議,則甲方可以不退還乙方剩餘房租。現劉某單方要求提前解除與酒店的租賃協議,按協議約定酒店可以不退還劉某剩餘房租,因此,劉某主張酒店返還5萬元租金及利息的訴請,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案件宣判後,劉某不服,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被依法駁回。(文:張潔)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協議有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一般情況下,雙方應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若無書面租賃協議,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一方可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因其他原因導致雙方未能及時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則合同雙方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

本案中,雙方通過微信的方式進行了合同確認,雙方雖未通過手寫簽字的方式簽訂紙質房屋租賃協議,但劉某在收到王某通過微信向其發送的房屋租賃協議後,口頭表示認可,並以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對租賃協議表示認可,所以微信中的房屋租賃協議有效,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文本中約定的條款應該履行。若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按照雙方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進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所以,劉某單方面提前解約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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