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以案释法」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东丽司法

「以案释法」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以案释法」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化名),男,197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东丽区。2017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以案释法」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6月26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需了解其家庭情况、对居住社区影响、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进行刑事速裁案件调查评估。

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根据刑事速裁案件调查评估委托书,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等文件规定,于2017年7月4日,派员对黄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工作人员对黄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黄某某本人及其家人、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走访了解,黄某某家属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监督黄某某的行为。同时,黄某某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委员会也出具证明,同意接收黄某某在社区内接受社区矫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督教育。2017年7月5日,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华明司法所出具调查评估报告,报经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评议会议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21日,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收到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黄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对,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7月21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7月25日,黄某某到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要求其阅读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须知等相关材料并签字,并告知其2017年7月28日到天津市东丽区司法局接受入矫集中宣告。

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7月28日上午,由东丽区司法局组织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入矫集中宣告和集中法制教育。为给黄某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华明司法所干警首先向黄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具体包括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按时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矫正的自觉性,明确社区矫正服刑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告知其7月28日下午到华明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接着由东丽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点事项和日常监管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重点强调,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宣告仪式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强化在刑意识。

2017年7月28日下午,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司法所为黄某某办理了入矫手续,登记信息,制定了矫正方案,确定了由司法所干警、村委会治保主任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村委会干部、家属都纷纷表示一定严格监管黄某某的日常行为,履行好监管职责,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管教育工作。

随后,华明司法所对黄某某进行教育谈话,详细了解其本人、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对此次犯罪的认识和反思,同时再次强调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经过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服从监管,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努力争取重新回归社会。

小结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要不断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引导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教育。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上月活动情况,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服从监管,严格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审批等各项规定。

在夯实日常监管基础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通过入矫法制教育、集中教育训诫、日常谈话教育等方式,不断强化其遵纪守法和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提高其接受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未完待续......

【以案释法】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以案释法】

对社区服刑人员

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撰稿人|曹子畅

编 辑|曹子畅

审 核|杨俊杰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