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罵人、泉州這些「鍵盤俠」栽了!有人被索賠100萬元……

互聯網的不斷髮展

賦予了公眾

參與社會管理、發揮輿論監督的權利

但同時

利用互聯網發佈公民隱私、欠文明

甚至誹謗色彩言論的網絡誹謗行為時有發生


相比普通的言語誹謗

網絡誹謗具有

隱蔽性更強、傳播範圍更大、造成的危害更嚴重

等特性

朋友圈罵人、泉州這些“鍵盤俠”栽了!有人被索賠100萬元……



近年來,涉及侮辱、誹謗等網絡言論侵權案件在泉州並不鮮見,無論出於有心還是無意,誹謗者都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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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根據情況的不同、情節的輕重,網絡誹謗侵權言論發佈者將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而誹謗信息轉發超500次即可入刑。

【典型案例】


發朋友圈辱罵交警 寫道歉信並處行拘

“本人在冷靜反思一天後,對自己莽撞的行為後悔不已,在此給予誠摯的道歉……”31歲的臺商投資區村民何某曉,為逞一時之快在朋友圈發辱罵交警的言論。最終,何某曉寫了道歉信、摁了手印,還得在拘留所待上五日。

今年7月17日,何某曉到位於市區妙雲街的市行政服務中心補辦營業執照,因急於辦事,他把車違法停放在服務中心門口,被交警貼了罰單。據他稱,這是他當月收到的第十一張罰單。

回到家的何某曉越想越氣,

當天中午,他將自己收到罰單的照片發到朋友圈,並公然發出辱罵泉州交警及揚言攻擊市政府的不良言論。

何某曉沒想到,自己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7月21日,臺商投資區公安分局民警依法將何某曉傳喚到案。經一番法律解說,何某曉對當時發表的言論後悔不已,並寫下道歉信。依據相關規定,何某曉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

臺商投資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負責人陳躍群介紹,市民對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如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起訴等正當方式提出。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對於挑戰法律權威,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買房不滿發微信嘲諷 因內容失實登報道歉

2016年4月,泉州一公職人員林某對在晉江購買的房子質量不滿,以微信公眾號“北溟魚”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發佈了“某某地產公司,你欠業主一個公道!”的文章。

在該文章的大量配圖和文字中大量使用“爛尾樓盤”“貧民窟”“坑爹”等語言及反語句,

對該地產公司在泉州的在售在建項目及地產公司進行攻擊。截至地產公司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時,該文章的閱讀量已經有近1.3萬人次。

同年5月14日,林某在同一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某某地產公司,誰透支了您的誠信”一文,使用“樓殤”“施工質量七宗罪”等語句,再次對該地產公司進行貶損,閱讀量有400多人次。林某還在兩篇文章中呼籲廣大粉絲,在每個週末對他發佈的內容予以關注。

事後,地產公司向豐澤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林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與該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房產,作為消費者享有監督的權利。經部門認定,此開發樓盤地下室頂板出現裂縫,林某在其微信公號發表文章對該事件進行披露和評論,是行使監督權利的一種方式,但監督行為應以不侵犯對方的名譽為前提。經認定,在林某發佈的第二篇文章中,並非對該公司作出否定性的評價,不具有侵犯公司名譽權的客觀事實,而第一篇文章中部分內容失實,會導致出現該樓盤是爛尾樓盤、該樓盤板漏等極為嚴重安全堪憂的誤解,從而客觀上造成了對公司名譽的詆譭。

據此,法院判決林某應在當地報刊上,就其發佈的文章內容部分失實一事,公開向地產公司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對於房產公司提出的100萬元賠償,因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遭受損失及損失情況,因此不予支持。

經濟糾紛發朋友圈罵人 不光道歉還賠3000元

李某與吳某兩人均在石獅從事布料及服裝生意,2014年,兩人因生意往來的賬目結算產生分歧。2016年1月份,吳某在向李某催討貨款無果的情況下,使用“恐怖分子”“騙子”“招搖撞騙”等詞語,在微信朋友圈中指名道姓辱罵李某,並在信息中張貼李某的照片、身份證件以及李某公司的證件。

李某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吳某的行為對自己的名譽、生意、精神均造成了嚴重損害,請求判令吳某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庭審時吳某辯稱,發佈信息是為了督促李某償還拖欠自己的貨款,發佈的信息是事實情況,沒有侵犯李某的名譽權。

晉江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確已侵犯李某的名譽權,依法判決吳某應消除影響,向李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3000元。

許某和伍某同是市區某小區業委會成員,同在一個業委會微信群裡。此前,兩人因為一些瑣事起爭執,伍某就在群裡發佈了幾張寫有文字的紙張照片,照片顯示的紙張上所書寫內容直指許某,引發了許某的不滿。

許某向豐澤法院起訴,稱伍某言論中出現了“不擇手段”“狗急跳牆”“終於露出了狐狸尾巴”“胡作非為的真實嘴臉”“簡直是愚蠢至極”等侮辱、誹謗性的言論,還捏造了部分虛假事實。請求判令伍某在小區公告欄,以張貼書面道歉聲明的形式,同時在業委會微信群裡發道歉聲明向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豐澤法院認為,伍某在微信群裡發佈的言論,內容中出現貶損他人人格的形容性詞語,個別表述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屬於對他人的誹謗,雖然群聊組只有業委會的16名成員,但該行為已在一定範圍內對原告的名譽造成損害。法院判決伍某在該微信群發佈書面道歉聲明向許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而許某請求在小區公告欄上發道歉聲明,超出了伍某不當言論不良影響的範圍,且伍某的行為尚不足以對原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不予支持。

【各方觀點】


跟進立法作出規範 有效遏制網絡暴力

福建建達(泉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傳江律師認為:在互聯網上,由於網絡空間的虛擬性,人們使用語言更為隨意和不加約束,有些人出於個人不良動機,在網絡上散佈謠言、惡意攻擊、謾罵洩憤、人肉搜索等現象相當普遍,人們習慣稱之為“網絡暴力”或“網絡語言暴力”。

我國目前僅有一些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維護網絡安全的法律規範涉及網絡語言暴力行為,尚無專門約束網絡語言暴力的法律規定,為使網絡語言更加規範有序,應加強立法,對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商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作出具體的規範要求,對利用網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以淨化網絡空間,促進網絡的健康發展。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尊重文明守住底線

華僑大學通識學院副教授肖北嬰表示,現在有許多人認為網絡是虛擬的,不是現實的,從而把網絡看成是一個不需要約束的公共場所,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也是危險的。

網絡是現實社會的延伸,也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網絡時代下,虛擬的網絡公共空間也是社會交往空間,也有道德、法律、規則各方面的約束。

一個人在網絡世界的所作所為,最基本的前提是要守法依規,要遵從網絡空間應守的底線、原則和要求。“尊重二字是中華傳統文明重要方面之一。”肖北嬰表示,案例中的當事人會出現言論侵權行為,說明他們在文化知識、文明修養等方面都有待加強。

“走司法途徑只是懲戒一時。”肖北嬰認為,依法治國、全民守法的理念落實還要繼續深入人心,明確個人的責任、權利、義務。社會文明的營造、個人素質的提高等,還需要長期有效的教育引導。另外,作為公眾人物,在法律意識、道德水準、傳播能力等方面都要提高到更高水平,才能向普通民眾做好積極示範。

【法官釋法】


誹謗信息轉發 超500次可判刑

在網上發佈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有些行為可能就會觸及法律紅線?豐澤法院法官陳奕輝介紹,根據情況的不同、情節的輕重,網絡侵權言論發佈者將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等,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也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正常情況下,受害者可根據被侵害情況,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或財產損失,甚至造成受害人出現自殘等行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互聯網背景下,網絡誹謗事件日益增多,網絡誹謗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網絡誹謗罪是指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並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有些市民可能會認為,如果只是針對一個虛擬的網名,不指名道姓,是不是就可以隨性地罵,不用負法律責任了?

陳法官指出,如果經認定,侵犯的網名指向性強,辱罵行為有具體、明確的對象。加上微信、微博、QQ等在人們生活中的廣泛使用,針對的網名是網絡好友都認識的,傳播的信息大家都知道針對的是誰,造成惡劣影響的,是可能構成名譽侵權的。

也就是說,發佈者在社交軟件上針對“網名”進行攻擊,在指向性強、辱罵行為有具體和明確的對象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轉發擴散不當言論 當心一起受罰

陳法官也提醒,有些“好事者”可能出於好奇或跟風等心理,會將一些侵權言論在網絡上繼續轉發擴散。就如在上述案件的微信群裡,如有其他群成員將伍某發佈的侵權言論予以轉發,且造成不良影響的,也可能要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早前晉江流傳的一則謠言

【視頻】晉江牛肉店發生打架鬥毆事件致一死三傷?警方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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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作為好事的“圍觀者”,如果隨意轉發他人的不當言論,且造成不良影響的,也可能要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發佈者在網絡上發表侵權言論時,發佈平臺服務商也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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