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出台扶持會展「新政」:最高可補助100萬元!

椰網最新動態:10月9日,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會展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三亞市會展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七屆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根據第三章扶持標準及條件第五條,國內會議給予會議補貼金額在5萬至50萬元之間,國際會議標準,給予會議補貼金額30萬元;第六條對展覽項目的扶持培育類展覽項目,由市商務會展局認定的本市重點培育舉辦的展覽,前三屆給予每屆展覽補貼金額100萬元,後三屆給予每屆展覽補貼金額50萬元。

據瞭解,該本辦法適用的會展活動只包括會議、展覽和商務會獎範圍。節慶、賽事、演藝等活動應向文體、旅遊等相關主管部門申報。該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11月8日發佈的《三亞市加快會展業發展扶持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具體如下:

三亞市會展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三亞市會展經濟的發展,支持在三亞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會議、展覽和商務會獎等活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展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在市財政局單獨列支,用於扶持本市會展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使用管理由市商務會展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市商務會展局根據會展業發展中期規劃,建立年度重點會展項目庫,負責編制資金年度預算和使用計劃,組織會展項目資金申報,對會展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對商務會展局提出的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會同商務會展局上報資金使用計劃,對會展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復核並撥付資金。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所扶持會展項目應符合中央、省、市關於清理規範慶典、論壇(會議)、展會等有關規定要求,符合本市產業規劃,具體扶持範圍如下:

(一)在三亞市舉辦的具有一定國內外影響力和發展潛力,並對本地消費具有拉動作用的會展活動(含會議、展覽、商務會獎等)。重點扶持旅遊業、新興科技、熱帶特色高效農業、醫療健康、商貿物流、海洋產業、高端消費、互聯網、現代金融、文化教育等十個主題的會展活動。

(二)引進三亞的國際、國內重大會展項目或落戶三亞的國際性或全國性會展活動。

(三)社會資本在三亞投資建設的展館項目及現有展館設施的維護。

(四)開展本市會展業對外宣傳推介、政策研究、標準制訂、人才培育、統計分析、項目評估、專業諮詢、資質評審以及國際認證等基礎工作。

第三章扶持標準及條件

第五條對會議類項目的扶持,按照以下標準及條件執行:

(一)國內會議標準

1、參會人數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其中省外參會人數比例不低於80%,會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會議安排在五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於該星級標準的賓館)的,給予會議補貼金額5萬元。

2、參會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其中省外參會人數比例不低於80%,會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會議安排在五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於該星級標準的賓館)的,給予會議補貼金額15萬元。

3、參會人數在3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其中省外參會人數比例不低於80%,會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會議安排在五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於該星級標準的賓館)的,給予會議補貼金額30萬元。

4、參會人數在5000人(含)以上,其中省外參會人數比例不低於80%,會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會議安排在五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於該星級標準的賓館)的給予會議補貼金額50萬元。

(二)國際會議標準

參會人數在200人(含)以上,會期在1天(含)以上,住宿在2夜(含)以上,其中來自境外國家或地區參會人數在25%(含)以上的非政府補助的各類論壇、學術研討會、洽談會、專題會議、年會等國際性會議,會議安排在五星級以上賓館(或相當於該星級標準的賓館),給予會議補貼金額30萬元。

第六條對展覽項目的扶持,按照以下標準及條件執行:

(一)培育類展覽項目

由市商務會展局認定的本市重點培育舉辦的展覽,每屆展覽展位數量在200個標準展位(標準展位9平米/個,特裝展位按標準展位折算,與展覽區無關的開幕式場地、茶歇區、洽談區、會議區、活動區、媒體區、公共服務區不在標準展位計算範圍,下同)以上,前三屆給予每屆展覽補貼金額100萬元,後三屆給予每屆展覽補貼金額50萬元。補貼屆數原則上不超過六屆。

(二)引進類展覽項目

由國內外知名會展機構、企業、國際性組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等舉辦的展覽項目,引進本市舉辦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在國內外其他城市連續舉辦三屆以上的展覽項目,展覽項目符合本省市產業發展方向,與我市旅遊、農業、高新技術等重點產業高度融合且具有帶動作用的展覽項目,實際展覽面積1萬平方米(含)以上且摺合標準展位數量不少於300個,給予每屆展覽補貼金額50萬元。為鼓勵擴大規模,在連續舉辦的屆數內,以第一屆在三亞舉辦的標準為基數,每增加100個標準展位,給予5萬元增量補貼,增量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

2、對在國內外舉辦的流動性展覽項目,實際展覽面積1萬平方米(含)以上,且摺合標準展位數量不少於500個,給予每屆展覽補貼金額30萬元。

3、由世界500強企業組織舉辦,或國外參展商比例不低於35%的國際性展覽,除按以上標準補貼外,另給予10萬元獎勵。

(三)線上展會獎勵

在本市註冊、納稅的機構或企業,依託自辦的實體展會,建立相應的線上展會,每屆給予5萬元的獎勵,最多獎勵不得超過三屆。

(四)展館運營項目

1、對年度舉辦10場200個標準展位以上展覽的場館運營方予以補貼。具體補貼金額經三亞市重大會展項目評估聯席會議討論確定。

2、對社會資本在三亞投資建設的展館及現有展館,每年度按照展館實際展區面積給予展館設施維護及修繕補貼。展館設施在1萬平方米(含)以上不足5萬平方米的,給予每年5萬元的補貼;在5萬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0萬平方米的,給予每年10萬元的補貼;在10萬平方米(含)以上的,給予每年15萬元的補貼。

(五)外地參展補貼

在本市註冊、納稅的機構或企業自費參加由市政府組織參展的國內展會,給予每個展位3000元補貼,參加市政府組織參展的國外、港澳臺地區展會的,給予每個展位10000元補貼。

(六)省外辦展補貼

在本市註冊、納稅的機構或企業經由市政府會展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省外組織和舉辦展會的,視同在省內舉辦展會,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相應補貼。

(七)支持條件和核定要求

在本市培育舉辦、引進、落戶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展覽項目,按照以下條件進行核定和補貼:

1、展覽主題和內容應符合本省市產業發展方向,能推動相關產業發展。

2、展覽會採取市場化運作。

3、一個展覽會有多個主題,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獎勵,並按照同一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或展覽面積進行核算。

4、對同期舉辦,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相似的展覽會視為同一展覽會,不得重複申請。

5、以現場銷售為主的商品展銷會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車展等展覽項目不在補貼範圍內。

6、遊艇、飛機、房車、大型機械等不適合在室內展館舉辦的,根據實際展覽面積乘以0.5的係數折算成標準展位數按照上述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7、申請展覽補貼的展期在3天(含3天,不包括布展與撤展時間)以上。

第七條其他扶持事項

(一)對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的本市會展企業或通過UFI認證的本市展覽品牌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加入國際展覽與項目協會(IAEE)、獨立組展商協會(SISO)、亞洲展覽會議聯盟(AFECA)、國際大會與會議協會(ICAA)等其它國際知名會展業組織、行業協會的本市會展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重大會展項目扶持

對符合以下情形的會展項目納入重大會展項目進行扶持:

1、本市重點培育的專業性展覽,或本市重點引進的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並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規模較大,且對行業有引領作用的專業展覽。

2、由政府直接申辦、主辦或確定支持的大型會展項目。

3、由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舉辦,或參會人員中有行業領袖或學術權威(如兩院院士、諾貝爾獎獲得者)的國際性會展項目和高端學術會議。

由市商務會展局牽頭建立三亞市重大會展項目評估聯席會議制度,成員單位由市財政局、市旅遊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工業信息化局、市農業局、市海洋漁業局、市金融辦、市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審計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各產業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根據項目需要,市商務會展局牽頭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促進我市會展業品牌建設有關問題,討論對重大會展項目和會展場館扶持金額,會議釆取“一事一議”和協商一致原則,形成評估建議和結果,並報市政府審批通過後安排相應項目的專項扶持資金。

第四章申報條件及監督管理

第八條申報條件

(一)申請市級會展業扶持獎勵資金的單位應為在三亞市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社會信用良好,依法合規經營的企業、社團組織或事業單位。

(二)同一會展項目只能由項目相關組織單位(包括主辦方、承辦方)一個單位提出獎勵申請。同一項目有多個單位的,須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推選證明材料。

(三)經法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裁(認)定為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項目不予支持。

(四)申請單位或申請項目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接受調查的不具備申請資格。

(五)會展項目發生群體性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知識產權糾紛較多造成負面影響或嚴重後果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其他說明事項

(一)本扶持辦法由市商務會展局負責解釋,各項獎勵資金申報實施細則由市商務會展局另行制定。

(二)包含會議和展覽活動的同一會展項目,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會議和展覽相關標準分別申請相應獎勵。

(三)如同一會展項目已獲得省級或三亞市級財政資金扶持或由政府出資主辦,則不得通過本辦法重複申請同級政府其他補貼。

(四)本扶持政策涉及的補貼金額均為稅前。

(五)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對弄虛作假和違規申報並使用補貼資金的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列》(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當年和以後年度享受補貼資金的資格,並全額追回歷年已撥付的補貼資金。

(六)未按市商務會展局統計要求,拒不報送會展統計數據的企業,按相關規定不予享受省、市會展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取消參與三亞市主辦的各類展會投標資格。

(七)本辦法適用的會展活動只包括會議、展覽和商務會獎範圍。節慶、賽事、演藝等活動應向文體、旅遊等相關主管部門申報。

(八)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6年11月8日發佈的《三亞市加快會展業發展扶持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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