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监督 纠正一起监外执行刑期错误

「原创」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监督 纠正一起监外执行刑期错误

「原创」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监督 纠正一起监外执行刑期错误

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监督 纠正一起监外执行刑期错误

近日,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一起管制刑先行羁押未予折抵刑期错误,依法提请市院监督纠正,维护了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罪犯刘某某,女,62岁,山东省高青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高青县司法局执行。经检察发现,刘某某被先行拘留1天,应予折抵刑期2天,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定,但在交付执行时,执行通知书对刘某某确定的管制考验期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对其先行的拘留羁押未予折抵刑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该案系外地法院判决,遂依法提请市院通过张店区检察院向该法院提出纠正违法,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维护了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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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高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监督 纠正一起监外执行刑期错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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