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高青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監督 糾正一起監外執行刑期錯誤

「原創」高青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監督 糾正一起監外執行刑期錯誤

「原創」高青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監督 糾正一起監外執行刑期錯誤

高青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監督 糾正一起監外執行刑期錯誤

近日,高青縣人民檢察院在監外執行檢察工作中發現一起管制刑先行羈押未予折抵刑期錯誤,依法提請市院監督糾正,維護了刑事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罪犯劉某某,女,62歲,山東省高青縣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二年,判決生效後交付高青縣司法局執行。經檢察發現,劉某某被先行拘留1天,應予折抵刑期2天,淄博市張店區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予以確定,但在交付執行時,執行通知書對劉某某確定的管制考驗期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對其先行的拘留羈押未予折抵刑期,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該案系外地法院判決,遂依法提請市院通過張店區檢察院向該法院提出糾正違法,使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維護了刑事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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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高青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請監督 糾正一起監外執行刑期錯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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