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合夥開店,一個人出資40萬,另一人出資10萬,但兩人出的力是一樣的,按8:2分紅合理嗎?

同剪西窗燭


作為一個合夥做生意的人,我來說說我們怎麼算的!!

去年合夥做了個小生意,我出了7萬他出3萬!暫時先按就我們倆工作來算!不計其他成本的話,收入分紅是除開每個人的工資剩下的才叫純利潤,也就是每個月分紅得把我倆該拿的工資除開然後在按投資比例分紅!!人力投資和金錢的投資是不能算在一起的!就得分開算!!比如該進貨或者交房租的時候我們就必須得我出7層他出3層!!

工資和分紅,比如一個月10萬業績(不計其他成本),我們做同樣的工作一人一萬算!剩下的八萬在按37分層他一共得3.4w。我得6.6w!他是超過直接股份分紅的!

出同樣的力股份少的會拿到超過直接股份分紅的工資,股份多的會低於股份直接分紅的工資!!

可能又有人會覺得出錢多的又不合理了!!好好想想出錢多是老闆!出錢少的只能叫股東!店面或者公司的控制權在出錢多的一方!!

還有如果有哪一方不上班,不上班的那一方沒有工資就是了!!只有純利潤分紅


感覺霸霸


從理論上推算,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按照出資額決定股份比例,你出的多,佔比高,對方出資少,佔比低,既公平,又合理。

但是,需要告訴你的是,你們的店,只有在賺錢很少過虧損時,合作關係才能維持。如果錢賺得多一點,必分無疑。而且,是因為你的原因所分。因為,你太貪,太看重利益,太沒有格局。

事實上,兩個人合夥,合的不只是錢和生意,還有感情和緣份,有性格和品行。一個只知道自己賺錢,從不考慮別人利益的人,是不配與人合作,也不配成為合夥人的,更沒有人與你合作。

必須注意的一個事實是,凡事事業成功的人,都是有格局的人,有胸懷的人。特別在利益方面不會特別計較。俗話說,財聚人散,把利益全部放到自己的名下,就不可能有朋友,不可能得到別人的信任,最終,就會人散財也散。

回到你們的合作,對方雖然出的錢少一點,但出的力一點不少,憑什麼只獲得你1/4的分成,你們的合作又憑什麼能夠維持下去。我給你的建議是,四六分成,合作興旺,到時候,店辦好了,生意多了,縱然你分配的比例小了,分得的利益也會多。有格局,才能成大事。


譚浩俊


咱們不看法律,只看合同,這類事件我也遇到過,首先你要明確幾點事情。

1)兩個人合夥開店,一個人出資40萬,另一人出資10萬。

合夥開店時是否簽訂合同,約定大家投資的多寡,還是有其他附加條款跟著。如果是有合同條款制約,不用考慮別的就按照合同條款執行即可。

兩人出的力是一樣的,按8:2分紅合理嗎?

錢財是最能測算人心的東西,前面我說過按照合同條款分紅,也就是說你拿的錢多分的也多,你拿的錢少分的也少。假設你們兩人合夥開店,倆人付出的勞力,對門店的貢獻是一樣的,然後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注資問題,人家出資40萬,而你出資10萬,如果是打工資的話,公司初始階段人家股份是要佔有80%的,而你只佔有20%,那也就意味著後續的利潤分紅8:2是合理的。

但我從您的問題中看出,您好像對這個很不滿,我奉勸你一句,不要太貪婪。雖然現在賺錢了,但是門店沒有開張之前,單以投資風險來講,人家也同樣承擔了高於你4倍的風險,獲得高於你4倍的回報也是正常的,這不是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投資與回報是否成正比的問題。假設虧本了,人家要求你承擔一半的經濟損失你願意麼?


實體店老王



兩個人合夥開店,一個人投資四十萬,一個人投資十萬元,兩個人出的力是一樣的,如果按四比一分紅,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會讓投資十萬的人吃虧不小。

假如你年純收入五十萬,按你的算法,一人得四十萬,一人得十萬,因為他們出的力一樣,這樣分似乎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因為兩個人合夥幹買賣,除了資本投入外,還有勞動力的投入。通常會把勞動力的投入變為股份或做為工資發放。如果咱們把它做為工資發放,則他們兩個人的利益分配如下:

按工資五萬每人算,兩個人各得工資收益五萬元,共計支出十萬元。

總收入五十萬元,減去工資收入十萬元,淨剩利潤四十萬。這時按四比一來進行利潤分紅,就比較合理了。

由此計算,投資四十萬的可得利潤三十二萬元,加上勞動力收益五萬元,共計收入三十七萬元。

投資十萬元的可得利潤八萬元,工資收入五萬元,共計收入十三萬元。

由此可知,按第一種算法,投資十萬元的人每年可少得三萬元。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西門觀點:應該不合理。

題主所說的這種情況應該屬於合夥經營,而非股份制分紅。

一個出資40萬,一個出資10萬。4:1,題主說按8:2分分紅,也就是4:1分紅。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公平。

但是,沒有把人力投資算進去。題主說兩個人出力是一樣的,好像還是很公平,但其實還是有問題。

‘’出力‘’並非僅指體力付出,應該還包括腦力和技術付出,這三樣兩個人無論怎樣都不可能相同。所以不合理。

即便你們是哥們,關係很鐵,但短時間內可以,時間長了,問題和矛盾肯定會找上門來。親姊妹還要明算賬,先醜後不醜。雖是老話,但很有道理。



建議你們將投資分成股,一方面按股分紅,一方面按分工、技術等領取工資,工資多少二人協商制定。

至於投資和工資各佔多少比例,由你們協商。不過,我認為投資和人力付出相比,人力付出應該佔大頭,因此,建議工資額協商好後,按月發工資,年底用剩餘部分按股分紅。

比如一年淨利潤10萬,除去二人工資,剩餘4萬,按股分紅。50萬投資,每股10元,5000股。平均每股8元,一個分3.2萬,一個分0.8萬。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合夥做生意的人際關係、利益關係是最難處理情景之一,處理不當可能一拍兩散,朋友都沒得做,店面生意也會急轉向下。如果處理得當,未來登陸主板上市都是有可能。兩個人合夥開店,一個人出資40萬,另一個人出資10萬,兩人出力是一樣的,仍舊以8:2的分紅方式合理嗎?我認為是合理的。為什麼?

合夥做生意,重要的參考標準就是出資、出技術的初始股份比例情況,這也是今後管理權力、投票權力、分紅權力的重要依據。當然了,還有承擔風險大小,店面經營風險大股東承擔了80%的風險,而小股東承擔了20%的風險,顯然大股東所承擔的風險要大得多,所以在分紅的比例上也應該分得多些,這個不能按照兩個人出力多少來匹配,那樣對大股東不公平。

但是,出力大股東又與小股東是一樣的,而為什麼小股東不能多分些紅呢?工作是工作,股東權益是股東權益,這是兩個性質。20%的股份不代表小股東只出20%的力就可以的,小股東如果只出20%的力,任何事情見而不幹,那麼最後只會是矛盾升級,店面倒閉,最後怪誰呢?雖然大股東虧得多,但小股東也會虧20%的資金。所以,不能這樣去匹配工作出力。

那麼,該怎麼去規劃兩個人出力一樣的情況呢?還是那個道理,工作是工作,股東權益是股東權益。既然工作就應該有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與小股東出力一樣,應該享受同等的工資待遇,也就是說小股東與大股東應該是一樣的薪金工資。


炒股哥說


關於開店 我還是有點經驗的,畢竟跟朋友合夥開過,也自己獨資開過,兩個都各有利弊。

按題目所說,從財務的角度來說,10/40所有者權益的確是2/8開,兩個人的合夥企業,在開戶辦理營業執照時,做賬的會計還是建議開個人獨資公司,畢竟公司資質屬於小微,以後開發票,做賬,交稅等都很方便。這個時候,兩個人中選一個做法人,可以私下再寫份協議關於出資份額,以及所佔比例的事項。正如兩個和尚抬水喝,如果兩個人能力相當,所擅長的領域不一樣,比如一個搞營銷,一個搞經營,就像夫妻店一樣(當然夫妻店一開始是不存在分配比列的問題了),大家分工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為了把公司做大。所以我建議,按照出資份額劃分分紅比例還是可行的,當然這是要白紙黑字寫下來,最好有見證人最好,以防創始人以後出現矛盾,字據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如果兩個人雖然出的力一樣,但是其中有個人有些特殊資源,大家都知道,當下這個社會,有人脈,有資源做許多事會事半功倍很多,所以資源在很多時候比錢重要,比人重要,尤其是初創公司,有資源就能讓公司活下來,就能做大,以後自己就成了資源!具體可以參考,阿里巴巴的二把手蔡崇信,他在阿里的原始股份,很大一部分應該都是來源於他的資源!


今天看海賊沒


二個人合夥開店,一個人出資40萬,一個人出資10萬,二個人出的勞力是一樣的,按8:2分合理嗎?

答案是不合理的,為什麼?首先不考慮出資時間問題,合夥開店,出資量的利潤和工作勞動的報酬應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如果按出資算,出資50萬贏利50萬,不斤斤計較,可以8:2分,如果按出資算,出資50萬贏利1萬,那樣是利潤相對少,這樣的話,二個勞動力如果去打工也不可能只有區區的1萬,工作量和勞力也差不多的,所以出資按出資的利潤,工作按工作的報酬,利潤高,工作的報酬低,利潤低,工作的報酬高一些,合夥開店有風險的,合夥開店虧本也是有的,所以開合夥店是責任分明,條例分明,風險分明,承擔分明比較好。


戴正明587


合理啊。如果沒有其他附加的約定協議,按照雙方出資的比例決定分紅的比例完全合理。


說到雙方在開店經營中出的力是一樣的,這其實並不算一個問題。在開店前,可以在協議雙方分紅比例的同時,以工資的方式解決雙方的利益分配問題。



比如,可以約定無論店裡的生意賺錢與否,兩人每個月都可以從營業額或者本金裡面拿出一本分現金作為各自的工資收入。這個約定的具體金額越高對於出資佔比較少的人越有利。


假設約定兩人每個月都能夠從店裡拿到5000元工資,那麼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店裡的生意非常好,每個月店裡可以獲得5萬元的盈利收入。按照約定,其中出資比例多的一人可以分得5000元+(50000*80%),總共是45000元。而出資佔比少的朋友可以分得5000元+(50000*20%),總共是15000元。


這樣一來,出資多的朋友仍然佔有大部分盈利,而出資少的朋友也擁有自己的勞動收益和投資收益。


第二種情況是店裡的生意一般,盈利剛好只夠兩個人的工資費用,沒有剩餘的盈利可以分配。那麼兩個人都是得到了自己的工資收入,在投資收益方面雙方都沒有收入。


第三種情況是店裡的生意很差,屬於虧本經營。以虧本2萬元作為例子,結果是出資多的朋友在得到5000元工資的同時,也負擔了16000元虧損,最後算下來虧損11000元;而出資少的朋友在得到5000元工資的同時,負擔了4000元虧損,算下來還有1000元的收入。



實行工資和分紅雙軌分配製,既保證了雙方的投資權益,也可以保證兩人在經營活動中的勞動收入,應該算是比較合理的。


白馬華菲特


兩個人合夥開店,甲出資40萬,乙出資10萬元,小店實收資(股本金)50萬元。甲佔80%的股份,乙佔20%的股份。

兩個人合夥開店,不僅是投資,還要親自經營。這就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資金投入的損益,另一個就是投資者參加經營活動的勞務報酬所得。

親兄弟明算賬,合夥開店除搞好日常經營外,一定要嚴格財務管理,搞好會計核算,不然會發生矛盾。

開店經營過程中,甲乙兩人出力一樣,其報酬應在領取同等的工資來體現。而入股資金的分紅應是:營業收入減去稅金,工資等經營費用等成本後,剩下的利潤再按甲乙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才是最合理的。當然瞭如果經營虧損,也得按甲乙各自的出資比例來承擔責任。

你提到的僅按8:2分紅是不合理的。那樣,甲因持80%股份,他的勞務收入是按持80%股份兌現的;而

乙因持20%股份,與甲同等勞務付出卻領到了因持20%股份的報酬。你說,甲乙二人同工不同酬,僅按參股8:2的比例分紅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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