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台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近日,關於平臺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的新聞有點多:

2018年8月5日,杭州女子曝光使用某貨運平臺服務搬家後收到司機性騷擾信息;

2018年7月12日,一名快遞員騷擾一名只有12歲的小女孩,遭到女孩父親的暴打。事後快遞公司稱涉事員工剛入職。

無獨有偶:2017年11月20日10時許,王某通過手機APP點餐,某平臺外賣送餐員李某接單後前往家中配送,因見王某獨自一人在家心生歹念,遂於當日15時許再次來到王某家中,騙開房門對王某實施強暴行為;2016年8月,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強行進屋騷擾女收件人,被抓後主動道歉;

……

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臺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這不禁人想起前不久的“滴滴事件”,同樣是平臺型企業,層出不窮的惡性事件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生命和人身安全一而再再而三的成為了這些企業和商業模式的試錯成本,距新型平臺經濟的“陽光大道”究竟還有遠?

反思一:運營機制待完善

拿滴滴事後做法舉例,三個月前滴滴因司機殺害乘客事件短暫下線了順風車業務,不久,討伐風聲一過,就又恢復了。8月滴滴再遇惡性事件危機,隨即“下線順風車業務,內部重新評估業務模式及產品邏輯”,此話的背後也預示著滴滴只是暫停業務進行內部整頓並非徹底進行業務閹割。所以單純依靠企業自身整改是行不通的,一紙熟稔於心的公關文稿,把惡性事件作為偶然的小概率事件,卻鮮有從自身運營機制真正反思。

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臺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投訴機制的消極作為是滴滴事件的問題根源所在,也是大眾真正質疑的地方。再回歸快遞物流行業平臺型機制中,一邊是從業者准入門檻偏低、從業人員的難以監管,一邊是關係到大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公共服務行業,遇到問題只“避風頭”不作為,還可能用多少人的生命來為此“買單”?

反思二:違法違規成本偏低

Uber曾有過卡拉馬祖連環殺人案,司機是其專車司機。據美國官方數據統計顯示,與Uber相關的引發公眾關注的犯罪事件數量不少,因此Uber一直官司纏身舉步維艱,僅2016年兩場有關乘車安全的訴訟賠償就高達2850萬美元。

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臺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所以不得不說,當下不太高的民事賠償標準也是這類平臺加盟型企業不惜用人命試錯的重要原因所在。不觸及刑事犯罪的事件,企業就算被勒令取締,過段時間又能開始營業。

所以提高民事賠償和加大懲處力度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否則這些平臺型企業無法認識到自身行業的特殊性,漠視社會公共問題,缺乏社會責任感。大幅提高“命價”和失責成本,才能讓企業口中的“低概率事件”真正低概率發生。

此外,有人對企業應該承擔主要法律責任這一點提出了質疑。企業並沒有指使、參與或協助員工犯罪,所以不存在民事、刑事上的過錯,企業也就不應該承擔相應侵權、犯罪的賠償責任。這顯然是有問題的。最新通過《電子商務法》中明確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從企業角度來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裡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平臺型企業都責無旁貸。

反思三:平臺模式需要革新

如今,平臺經濟風生水起。平臺經濟所指的是一種虛擬或真實的交易場所,平臺本身不生產產品,但可以促成雙方或多方供求之間的交易,收取恰當的費用或賺取差價而獲得收益。其實,追求利益本身並無過錯,但這些平臺加盟企業服務的是公眾,是人,利用社會認知的缺陷行違法犯罪之事最後將矛頭指向平臺經濟本身,讓人唏噓。

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臺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平臺經濟的發展質量亟待提高,但平臺化、加盟制企業還存在各種問題。從滴滴到加盟制快遞企業,這種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急需要一場更為深度的革新。

反思四:約束監管力度亟待提高

此類事件多發,監管責任難辭其咎,企業疏忽公共產品的特殊性,缺乏事後的市場競爭再分析。這些平臺加盟企業,無論是快遞服務平臺,還是車貨匹配平臺,寄希望於一把抓的管理模式,忽略了競爭帶來的良性發展和淘汰更新。

無論是頻頻出事的滴滴,還是難以監管的加盟企業都不過是平臺經濟的“另類”繁榮,是加盟制企業易產生問題的片面反映。尤其是在加強審核資質這一塊。這些資本催熟的平臺型企業就更不敢慢不下來。資本的迅速擴張是一切發展模式的原動力,面對“放慢腳步”的恐懼,和缺失社會責任的貪婪都驅動著這個“互聯網+”時代在不顧質量的發展前進。

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臺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比如在入駐企業或是加盟個人的審核資質上,平臺或將為了利益而“放寬條件”,儘管多方一直在呼籲要嚴格審核資質,但是不少平臺企業依然“充耳不聞”。而如今,在《電子商務法》中已經有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或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或許只能依靠相關法律來解決這些問題。有名言如此說:“在事者當置身利害之外,建言者當設身利害之中。”必須承認的是在一個商業倫理、法律、道德時常混淆的粗暴而原始積累的社會,很多問題亦非一蹴而就簡單劃定。

反思後記

平臺型企業的核心價值之一是通過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和反饋機制來降低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賺取差價。誠然,構建信用評價體系和反饋機制費時費力費錢,但如果不做好這件事,平臺型企業營銷做得再好業務能力再強,都不過只是本末倒置的黃粱一夢,無助於構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騷擾、性侵……除了滴滴,物流平臺型企業也該反思了!

很多平臺型企業,成於營銷,敗於管理。客觀來說,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相比順風車一年數億的接單量而言,的確是個低概率事件。但一旦事發,後果卻不堪設想,影響也無法消弭。即使出事的這些平臺型企業都沒了,社會公共道德的缺口還在,一切都將變得難有意義。

提高民事賠償成本,從利益上嚴防平臺型企業鬆懈之心;完善新經濟下平臺型企業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行;完善自身運營機制,加強企業防範性軟硬件投資;減少對資本的過度崇拜,提高企業發展質量,一切將會朝著社會期待的那樣去發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