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創|太原中院試行庭後會議制度

全国首创|太原中院试行庭后会议制度

庭後會議制度,是什麼制度?庭審後為什麼還要召開會議?要達到什麼目標?有什麼意義和效果?

全国首创|太原中院试行庭后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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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下午3時30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以庭後會議制度的方式,對庭審之後經法庭依法調查核實取得的兩份證據徵求控辯雙方意見。庭後會議由該案審判長主持,公訴人和辯護人到場參加,被告人任志國以遠程視頻的方式參加,出具證據的公安人員到會說明情況。該存疑事實系辯護人當庭提出,補充到案的證據有利於被告人但不影響該案定罪量刑,控辯雙方經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詳細瞭解情況,充分發表意見後,一致表示無異議。

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依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司法廳制定的《辦理刑事案件庭後會議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庭後會議規定》)之規定,對新收集的兩份證據予以採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此舉是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檢察院、山西省司法廳共同制定《庭後會議規定》後的首次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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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後會議規定》是山西高院認真落實司法體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成果。《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控辯雙方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在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對於控辯雙方補充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對於不影響定罪量刑的非關鍵性證據和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證據,經庭外徵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對於該條所明確的“不影響定罪量刑的非關鍵性證據和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證據”的外延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庭外徵求意見,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現實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進一步優化完善刑事訴訟程序,嚴格保護刑事被告人的訴權,提高刑事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山西高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庭後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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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劉冀民一行3人赴太原中院觀摩了本次庭後會議,並就落實完善《庭後會議規定》與院領導及刑事審判庭部分法官進行了研究探討。

侯曉東表示,這項規定符合司法理論和實踐需求,通過更加規範地對庭後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及相關情形徵求控辯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後,不再開庭審理,不僅可以有效提高審判效率,而且可以推廣到對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審判。

劉冀民副院長指出,通過召開庭後會議的方式徵求雙方意見,比庭審過程要簡單、簡潔、快速,所付出的司法資源少,但是效果與庭審質證沒有本質區別。不僅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時間,而且更為重要的意義在於,這種方式使得庭後調查、核實證據的過程及相關證據的採信漸趨規範化、制度化。

文:張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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