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掌握的工程招投標重點!關鍵環節分析?

工程招投標是工程建設中的關鍵環節,招投標的有序進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下面針對招投標的相關要點進行了分析,希望為您提供借鑑。

必須掌握的工程招投標重點!關鍵環節分析?

招投標項目規定

01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預算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此外,不屬於以上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02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條件

滿足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此外,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常見招投標違規行為

01虛假投標

1、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提供虛假的資格證明文件等;

6、隱瞞真實情況提供其他虛假信息。

02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好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03以他人的名義投標

1、投標人掛靠在其他單位投標;

2、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來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3、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4、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中標無效的情況

01依法必須招標未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未進行招標的,中標無效。

02招標洩露標的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洩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03圍標、串標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04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05招標代理機構洩露招標資料

招標代理機構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06招標、投標方私下接觸

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07違法確定或更換評標專家

招標人違法確定或者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其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

招投標人的“不得”行為

01招標人的“不得”行為

1、第五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3、第十五條 指定媒介發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4、第十六條 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5、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6、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7、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8、第二十七條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9、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10、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1、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12、第四十九條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13、第五十條 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範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14、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02

投標人的“不得”行為

1、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2、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3、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

4、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5、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6、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7、第五十八條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8、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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