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亭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公告

華亭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

總 則

為進一步加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維護菸草製品零售市場秩序,保護菸草製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菸草行政許可審批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平涼市菸草專賣局關於修訂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在廣泛調研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華亭縣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華亭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菸草製品零售點的佈局。

第二條本規定遵循菸草專賣行政許可法定、公開、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等原則。

第三條華亭縣行政區域內菸草製品零售點佈局實行“一址一證”。

第四條菸草製品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開展菸草製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條菸草製品零售點佈局是指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地方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對菸草零售市場資源配置實施的管理行為。

第六條菸草製品零售點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外商投資(包括再投資形式)的商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二)從事個體經營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齡在18週歲以上。

第七條捲菸零售點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對不符合以下規定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一)城區街道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為20米,城區街道是指東起華亭煤礦、硯北煤礦,西至華御嘉苑、華亭一中,北起華亭三中、北環路,南至環城南路、汭南大道(加汽站至西華鎮裕民棚戶改造區);鄉鎮街道捲菸零售點設置為30米,鄉鎮街道是指政府駐地的街道;不足20米和30米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二) 火車站、汽車站侯車廳內每層捲菸零售點設置間距為15米,捲菸零售點之間間距不足15米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三)度假村、遊樂場、體育場等室外區域內捲菸零售點設間距置為20米,捲菸零售點之間間距不足20米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四)高速公路服務區捲菸零售點設置為1-3個(含服務區設置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且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為15米,超過3個或捲菸零售點之間間距不足15米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五)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獨立加油站設置便利店的,在區域內設置1個捲菸零售點,超過1個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六)對旅遊景點遊客服務區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凡申請主體資格、經營場所及經營模式符合要求,且不違背菸草製品零售點設置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證的規則進行佈局,且捲菸零售點之間間距設置為15米,間距不足15米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七)城郊、農村、公路沿線的自然村區域捲菸零售點設置為每200口常住人口設置1個捲菸零售點,不足200口常住人口的按200口計算,每增加200口常住人口增設一個捲菸零售點,依此類推。區域常住人口數量已滿足設置捲菸零售點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八)對集貿市場、綜合性市場內捲菸零售點設置為每200戶經營商戶設立1個捲菸零售點,不足200戶的按200戶計算,每增加200戶經營商戶增設一個捲菸零售點,依此類推,區域經營商戶數量已滿足設置捲菸零售點的,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九)封閉式居民小區、已實行封閉式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不含沿街門面房),在小區平層且為全開放式的固定經營場所可以設立捲菸零售點,且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為15米,捲菸零售點間距不足15米,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

以上(二)、(三)、(九)項是指捲菸零售點面向區域內經營的,如面向區域外經營或內外聯通經營的,依照所在街道區域間距標準執行。

第八條以下情形不受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限制,且不作為周邊捲菸零售點的參照:

(一)在建工地內的固定經營場所設置捲菸零售點的,入住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可設立一個捲菸零售點;超過200人的,每多200人可增設一個捲菸零售點,但設置的捲菸零售點不受間距設置限制。

(二)營業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賓館,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娛樂、酒吧、茶樓、網吧等室內相對封閉以滿足停留在設施內特定顧客消費的經營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購物中心設置捲菸零售點的,不受間距設置限制。

(三)華亭電廠、西華電廠、華亭縣煤礦、東峽煤礦、華星煤礦、山寨煤礦、馬蹄溝煤礦等企業內部,相對封閉,不受間距設置限制。應按內部長期駐留人數設定捲菸零售點數量,人數不足500人的,可設立一個捲菸零售點;超過500人,每多500人可增設一個捲菸零售點。

第九條 對以下申請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給予優惠照顧:

(一)因自然災害、政府拆遷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核准的原經營場所消失的,有意願繼續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需另找經營場所重新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設置限制,需申請人出具遭受自然災害或政府拆遷的證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顧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低保戶、下崗失業人員、烈軍屬、當年復員退伍軍人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等各類特殊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申請設立捲菸零售點的,按照申請區域間距標準的50%執行,需提供當地民政、殘聯、人社、社區等部門的有效證明,但同一申請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寬辦證條件取得的零售許可證。

(三)因高度重視、積極響應政府關於禁菸、控煙履約要求,幼兒園、中小學校內部及中小學校周圍50米內不予設置捲菸零售點。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內部及中小學校周圍原持證零售戶自願遷址經營的(在華亭轄區內),重新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間距設置限制。

(四)對零售戶因故歇業,其他申請人在原經營地址申領零售許可證的,不受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限制(原許可證系殘疾人、城鎮特困職工、低保戶等特殊群體通過特殊照顧條件辦理的除外),歇業申請和新辦申請應同步受理。

(五)個體工商戶以及不屬於法定變更情況的家庭經營工商戶,零售許可證主體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間發生變化的,如在原經營地址重新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限制。

(六)國有企業轉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個轉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變企業主體或企業類型,重新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受捲菸零售點間距設置限制。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菸草專賣品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菸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三)取消從事菸草專賣零售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提出申請的;

(七)對被列入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和個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

(八)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包括無固定經營場所的電話亭、美容(理髮)亭、書(報)亭、冰櫃、自動售貨櫃等臨時流動攤位、臨時搭建的簡易房、政府城建規劃即將要拆除的建築;

(九)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十)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保障措施,不適宜經營捲菸的(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一)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菸草製品汙染的場所。主要指經營化工、油漆、農藥、化肥、建材、裝潢等易燃易爆、易揮發、有毒、有害等商品的場所;

(十二)利用自動售貨機(櫃)銷售菸草製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菸草製品的;

(十四)幼兒園、中小學校內小賣部,中、小學校出入口50米範圍內的;

(十五)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六)政府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包括各級黨政機關內部和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等;

(十七)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捲菸經營相關規定的;

(十八)除農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縣級以上公路沿線農村聚居區、村(居)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旅遊景點服務區以外的農村區域;

(十九)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菸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二十)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十條第(一)項中所列人群包括:1.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2.不能辨認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殘疾經依法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4.其他經依法鑑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七條第七項中的人口的計算以上年度當地統計部門或公安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四)項中的“出入口”含正常使用的正門和側門;“50米範圍內”是指申請者擬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中學、小學進出通道口之間可通行的距離。本規定中的距離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現場測量間距應當以零售點與通道口之間可通行的大門中線為基點開始測量。如有兩個以上不相連的出入口的,以距離最近的出入口中央為測量起點。

第十三條因城市擴建新增設的區域按照城區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華亭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可由華亭縣菸草專賣局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適時修訂。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18 年9月26日起施行。《華亭縣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定》(華煙發〔2016〕26號)同時廢止。

華亭縣菸草專賣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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