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华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烟草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平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广泛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华亭县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便民等原则。

第三条华亭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地方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烟草零售市场资源配置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七条卷烟零售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对不符合以下规定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城区街道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20米,城区街道是指东起华亭煤矿、砚北煤矿,西至华御嘉苑、华亭一中,北起华亭三中、北环路,南至环城南路、汭南大道(加汽站至西华镇裕民棚户改造区);乡镇街道卷烟零售点设置为30米,乡镇街道是指政府驻地的街道;不足20米和30米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二) 火车站、汽车站侯车厅内每层卷烟零售点设置间距为15米,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不足15米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三)度假村、游乐场、体育场等室外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设间距置为20米,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不足20米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卷烟零售点设置为1-3个(含服务区设置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15米,超过3个或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不足15米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五)对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独立加油站设置便利店的,在区域内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超过1个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六)对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且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设置为15米,间距不足15米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七)城郊、农村、公路沿线的自然村区域卷烟零售点设置为每200口常住人口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200口常住人口的按200口计算,每增加200口常住人口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依此类推。区域常住人口数量已满足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八)对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内卷烟零售点设置为每200户经营商户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计算,每增加200户经营商户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依此类推,区域经营商户数量已满足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九)封闭式居民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在小区平层且为全开放式的固定经营场所可以设立卷烟零售点,且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为15米,卷烟零售点间距不足15米,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

以上(二)、(三)、(九)项是指卷烟零售点面向区域内经营的,如面向区域外经营或内外联通经营的,依照所在街道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限制,且不作为周边卷烟零售点的参照:

(一)在建工地内的固定经营场所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入住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可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超过200人的,每多200人可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但设置的卷烟零售点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酒吧、茶楼、网吧等室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三)华亭电厂、西华电厂、华亭县煤矿、东峡煤矿、华星煤矿、山寨煤矿、马蹄沟煤矿等企业内部,相对封闭,不受间距设置限制。应按内部长期驻留人数设定卷烟零售点数量,人数不足500人的,可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超过500人,每多500人可增设一个卷烟零售点。

第九条 对以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优惠照顾:

(一)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原经营场所消失的,有意愿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另找经营场所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需申请人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政府拆迁的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烈军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各类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需提供当地民政、残联、人社、社区等部门的有效证明,但同一申请人只能持有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零售许可证。

(三)因高度重视、积极响应政府关于禁烟、控烟履约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50米内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中小学校周围原持证零售户自愿迁址经营的(在华亭辖区内),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设置限制。

(四)对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限制(原许可证系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低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五)个体工商户以及不属于法定变更情况的家庭经营工商户,零售许可证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如在原经营地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限制。

(六)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转企”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设置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七)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

(八)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美容(理发)亭、书(报)亭、冰柜、自动售货柜等临时流动摊位、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政府城建规划即将要拆除的建筑;

(九)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主要指经营化工、油漆、农药、化肥、建材、装潢等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有害等商品的场所;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小卖部,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十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

(十七)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八)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旅游景点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

(十九)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二十)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中所列人群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中的人口的计算以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项中的“出入口”含正常使用的正门和侧门;“50米范围内”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之间可通行的距离。本规定中的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现场测量间距应当以零售点与通道口之间可通行的大门中线为基点开始测量。如有两个以上不相连的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测量起点。

第十三条因城市扩建新增设的区域按照城区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华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可由华亭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 年9月26日起施行。《华亭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华烟发〔2016〕26号)同时废止。

华亭县烟草专卖局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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