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檢偵監說法」當心!有人冒充物業經理上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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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您好!我是XX物業公司的經理,我們公司最近推出上門收取物業費的便民服務,您看是否把您家物業費交給我?

乙:那我欠了多少錢?

甲:經查詢您這幾年欠我公司物業費3萬多元了。

乙:可不可以便宜點。

甲:可以,但您必須在我這繳費,我可以幫您打五折。

(以上來自本案真實的對話情節)

犯罪嫌疑人沈某(女,45歲)被桂某物業公司辭退後,冒充物業管理人員騙取業主1.6萬元。日前,桂林市疊彩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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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曾任桂某物業公司的物業經理,負責桂林市疊彩區蘆笛路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2016年3月份因做假賬被公司發現後辭退。離職後沈某因高消費借了高利貸,因籌錢還貸無門,2017年7月沈某打起了騙取以前管理小區物業時住戶物業費的主意,隨後撥通了留存的住戶楊某的電話,獲知其在家裡,沈某便拿著之前在工作中拍攝的物業費用明細單到楊某家中,聲稱如果把錢給自己,自己有特殊渠道幫助楊某把物業費減半,楊某沾沾自喜便把人民幣16368元交給了沈某。直到今年5月,物業公司向楊某催收物業費時,楊某才發現被騙,但是錢早已被沈某揮霍一空。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條小課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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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1、物業對所管理小區工作人員的照片應當張貼在公告欄,讓小區居民瞭解,遇到人員調職、離職、解聘的及時發佈公告告知居民。

2、業主們在遇到獲取各種“優惠信息”時要保持理性謹慎,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切不可因貪圖便宜而輕信他人,以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使自己遭受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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