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那些事:有效辯護主要依賴於律師的書面辯護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成員

刑事辯護那些事:有效辯護主要依賴於律師的書面辯護

律師說服法官採納辯護意見的載體是辯護詞、法律意見書等律師文書;即便是雄辯滔滔,也是口說無憑;無論法官是採納還是不採納,法官需要你‘白紙黑字’的書面辯護意見。二十多年刑事辯護職業生涯給我的體會是:最好的辯護是將裁判文書變成辯護詞的‘翻版’,反之,沒有辯護詞的‘經典辯例’簡直是耍流氓,與其辯護沒有因果關係。”——中國著名刑事律師王思魯如是說。

在不少人看來,律師是“靠嘴吃飯”的行業;也許是深受香港、歐美電影、電視劇的影響,在大眾的觀點中,律師通常是口才了得、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地將對方辯倒,並以此來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

由於歷史原因,香港地區沿襲了英美法系的傳統,刑事訴訟採取的是當事人主義,即控訴、辯護雙方掌握了開始和推動刑事訴訟的主動權。所以在電視劇中會呈現出律師通過口頭辯護來推動訴訟的精彩場景,使社會大眾產生一種直觀感受——刑事案件要想取得良好辯護效果,關鍵在於口頭辯護。

然而“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由於法律體系與社會現實的不同,我國內地的刑事訴訟構造模式與香港及其他英美法系地區完全不同。我國內地的刑事訴訟採取了職權主義模式,即訴訟的主動權委於國家司法機關。所以,在我國內地的刑事辯護實踐中,口頭辯護的作用會弱於其在英美法系國家的作用,尤其是刑事案件在事實、法律層面上涉及到種種複雜、疑難、爭議較大的問題時,僅用口頭方式向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發表辯護意見,難免顯得蒼白無力。

因此筆者認為,刑事案件有效辯護主要依賴於刑事律師的書面辯護。

一、為什麼說刑事案件中有效辯護主要依賴於律師的書面辯護?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分為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審判階段。筆者將以刑事訴訟進程為順序,詳細剖析書面辯護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由於偵查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相對封閉,對書面辯護的依賴性也就更強。

(一)公安偵查階段中,口頭辯護鮮有用武之地,書面辯護更加詳細妥當。

在公安偵查階段中,要想取得有效的辯護效果,刑事律師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懇請公安機關作出不予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懇請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移送審查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等辯護文書。在前述的文書中,案件的事實經過、適用的法律和法理、處理意見等一系列不可或缺的內容,是無法通過口頭來完整地、有理有據地闡述清楚的。即便可以,那也是“打了草稿,熟記於心”,但有“草稿”的前提是“辯護文書已經準備好了”,於是便又回到最初的起點,刑事律師始終是靠書面的形式才能開展有效的辯護工作。

試想一下,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出入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蒐集、整理各種證據材料等等,還不包括公安系統內外需要進行的內部會議。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往往需要保密,辦案人員在這些場合往往是封閉不對外的,更別說能當面會見刑事律師交流辯護意見。

因此,在公安偵查階段,口頭辯護很難有用武之地,相比較而言書面辯護便顯得更為有效。辦案機關的偵查方向是設法證明嫌疑人有罪,刑事律師的辦案方向往往相反,以逆向思維論證嫌疑人無罪或罪輕。而律師提交的一系列辯護文書作用在於:在不影響案件偵查的前提下,以書面形式向辦案機關明事實、釋法理,促使辦案機關採納律師的辯護觀點。

(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工作量之大,非口頭辯護所能承載,書面辯護才是王道。

在審查起訴階段,因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律師有權查閱案件卷宗材料。但是律師對於卷宗材料絕不僅僅是查閱、複製這麼簡單,律師需要在全面、仔細閱卷,製作好閱卷筆錄,將案卷的真實情況用文檔的形式摘錄下來,其核心內容是真實、客觀反映案卷的本來面貌。將厚厚的案卷閱薄,以便於準備辯護工作。

通過閱卷,律師可以抓住關鍵點摘錄證據,然後整理成冊作為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材料與辯護意見一併向檢察院提交,比如:

針對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律師需要摘錄證據取得的時間、地點、訊(詢)問人、簽名以及筆錄修改、添加的地方。

針對證據是否具備客觀性,律師需要摘錄對同一人的幾次訊(詢)問筆錄前後矛盾,不同人對同一待證事實的不同之處,以及審查其他書證、物證、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與言詞證據的矛盾之處。

所以說,在審查起訴中,閱卷工作量之大,不依賴書面形式是無法完成的,口頭辯護難以承載如此巨大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檢察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很難抽出太多時間接待律師、聽取律師口頭闡述繁多且複雜的法律意見;律師要發表辯護意見,檢察人員通常會告知律師提交書面意見。要想促使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其他有利於嫌疑人的決定,律師必須要向承辦檢察官詳細闡明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以及法律適用情況,這些內容必然依賴於書面文書,才能深入、全面地反映出律師的辯護觀點及辯護理由。

(三)在法院審判階段,口頭辯護有如錦上添花,書面辯護才是雪中送炭。

中國刑事司法重視書面辯護的原因在於:中國的刑事審判是以案卷中心主義,所謂“口說無憑”;換言之是重視書面材料,重視書面材料的分析與論證。另外,中國的刑事審判中還沒有貫徹“直接言辭原則”,書面的材料才有據可查,這就使得書面辯護、書面表達排在第一位。

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會經歷法庭訊問或發問、證據質證、法庭辯論等需要律師口頭闡述觀點與理由的關鍵環節。故有人認為,在法院審判階段,書面辯護已失去用武之地,法庭上控辯雙方唇槍舌劍,刑事律師做好口頭辯護才是最重要的。

筆者不否認口頭辯護的重要性,因為最好的辯護就是在法庭上的辯護;然而缺乏法律文書相結合的口頭辯護,難免會讓法官產生一種譁眾取寵、空洞無物的感覺,甚至帶有一絲表演式辯護的成分。筆者認為,在口頭辯護與書面材料相結合的基礎上,才能實現有效的辯護效果。

首先,書面辯護詞等書面辯護材料能比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師的刑辯水平。尤其是書面辯護詞體現了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語言組織能力(用語是否規範、嚴謹)、專業訓練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語)、質證辯護水平(辯護詞裡能體現出來)。

其次,庭審中律師的表現固然重要,但合議庭法官審理的案件繁多,事後寫判決書的時候往往境過雲遷、記憶淡化,因此,一份詳盡專業的辯護詞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審印象,爭取對己方當事人最有利的判決。

最後,辦案人員承辦案件主要依據的是案件事實、證據與法律,而有效辯護則需要律師對案件事實、證據與法律進行詳細、專業的分析與論證,而這些是“短平快”的口頭辯護難以勝任的!換言之,書面辯護是基礎,是雪中送炭;口頭辯護則是輔助,是錦上添花!”——詳見筆者《如何為涉嫌詐騙類犯罪做無罪辯護?》一文

優秀的刑事律師不開無準備的庭,無準備的臨場發揮會使得辯護效果大打折扣,所有庭審精彩的發言,必然是庭前早已做好充足準備。口頭辯護很重要,但絕非主要。在庭前,律師會早早地將發問提綱、質證意見、舉證提綱、舉證意見、辯護意見、辯護詞等等的文書撰寫完成。在庭後,律師會通過書面辯護文書來填補口頭辯護的不足,或者向法院補充其他的書面證據材料,這樣下來才能算是完整週密的辯護。所以說,要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精心的書面準備是必不可缺的。

除此之外,一審案件一般需要開庭審理,但是百分之八十的二審案件是不開庭審理的,合議庭是通過書面審理的形式作出裁決。合議庭的法官從來都並不依靠律師的口才作出判決,律師的意見必須落實到文書,才能方便法官作出裁決——不妨試想,一個法官一年經辦上百起刑事案件,要是所有案件的辯護律師都只靠口頭辯護,時過境遷,就算是再合理的辯護意見,也難以對法官產生深刻印象,更別說打動法官採納了。

在現實中,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經過開庭後幾乎都不是當庭宣判的,合議庭一般都是庭後進行合議或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後再作出判決。從開庭到判決書下來,中間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段時間內,如果律師不提交書面的辯護文書材料,即使庭審的發言再精彩,法官也許已經忘了八九成了。基於法院作出判決的嚴謹性,律師口若懸河般發表辯護意見,如果脫離具體的案卷材料,反而會適得其反,因為法官會認為律師在“表演忽悠”,內心會產生對律師辯護意見強烈的警惕性,這就反而達不到有效辯護的效果了。

所以說,在法院審判階段,刑事律師必須詳細、周密、嚴謹地進行書面論證與分析,這樣的辯護才能對法官的思維產生衝擊,才能為被告人雪中送炭,實現有效辯護。當然,在法庭上,在優秀的辯護文書基礎上,輔以優秀的口才,對取得有效辯護更是錦上添花。

二、本文結語

縱觀司法實踐中的成功辯護案例,絕大多數都是依靠刑事律師的書面辯護成就的,口頭辯護則是輔助的手段。筆者認為,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時,口頭表述的專業性、流暢度固然重要,但是真正要提升辯護質量的,還是要依賴律師的專業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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