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孫某於2008年9月18日入職某公司,雙方於2009年3月4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8日止。後孫某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3月4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仲裁委未支持孫某的請求,孫某不服訴至法院。

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倒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是在超過法定期限後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將前面未籤合同的期間予以全部或者部分覆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規定旨在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明確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權益不受侵害。

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倒籤的行為視為對合同確認的權利義務及確定的勞動期限均予以認可,以其行為放棄了追究用人單位雙倍工資責任。故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後,再就該合同期間主張未簽訂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屬於對自己行為及合同約定的否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否支付雙倍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倒籤勞動合同的起點問題。在雙方均倒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籤勞動合同自實際用工之日起,除非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該勞動合同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況,否則應視為雙方自始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籤勞動合同到實際用工之日後,對實際用工之日與倒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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