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罪是否應該量刑爲死刑?

26173401


拐賣婦女兒童罪裡面是有死刑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裡面有一個情節特別嚴重。

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用暴力,脅迫,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盜竊嬰兒的。

5、造成被拐賣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6、把兒童賣往境外的。

具備這些特點的,可以適用死刑。

其實國家對拐賣兒童這個罪行,打擊是非常嚴重的,從拐賣,運輸,甚至收買各個環節都是入了刑的,比如拐賣了兒童之後,把他致殘讓他去乞討,這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是可以被判為死刑的。

拐賣兒童之所以沒有定為死刑,還有對兒童保護的考慮,如果把拐賣兒童定為死刑,在追回被拐賣兒童的過程中,人販極有可能狗急跳牆去傷害兒童,殺人是死,販賣兒童也是死,橫豎都是死,不如就死無對證來的乾脆。

此外國際社會,尤其是國際人權委員會,對世界現行的死刑國家也有很大的約束作用。

比如按國際慣例,死刑是不能用於非暴力犯罪的,而拐賣兒童這個問題就屬於非暴力犯罪。

我真是有耐心,忍著性子寫了這麼多的廢話。

拐賣兒童的人都認為他的可恨是使被拐賣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創傷,都是從這個方面去考慮的。

可是你是否曾經考慮過被拐賣的兒童的心裡的感受

如果他真的是被賣到一個普通家庭裡去了。

擁有一個愛他的父母,能擁有一個平凡的人生這倒也罷了

那些被致殘淪為街頭乞討的孩子,如果長大之後,讓他審視自己的人生,如果知道自己的一生將會這樣的度過,那麼他還會選擇活下去嗎?

因為自己的貪慾,而去剝奪另一個人的人生,讓他墮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我認為這比殺了他更加的殘忍。

如果商討怎麼對待這種人販,不是死刑的問題,而是凌遲。

寬恕他是上帝的事,我們要做的就是送他去見上帝。


百悅軒


雖然我是學法的,也從事著法律相關的工作,但離開一天八小時的工作崗位後,我還是一名父親,所以我現在是以一名家長的身份在回答這個問題,看到那麼多孩子被拐的家庭,看到那麼多一直在路上尋找孩子的家長,看到那麼多被折磨得缺胳膊少腿的兒童,我就抑制不住我的憤怒!對於人販子,死刑真是太便宜他們了,我覺得無論什麼酷刑施之於他們身上都不為過,讓他們也感受一下什麼叫撕心裂肺,讓他們也知道什麼叫欲哭無淚,讓他們明白什麼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無奈!

電影《失孤》相信不少人都看過,劉德華主演的,扮演的角色是一個丟失了孩子的父親,為了尋找兒子,他一直奔波在路上。很多失去孩子的家長人生都被毀了,年紀輕輕就承受著不該承受的生命之重,他們不知道孩子身在何處,遭遇著什麼樣的事情,也許被人收養,這是最好的結果,也許被人打斷腿、截肢、割掉舌頭……只有不停地在路上尋找,他們才能獲得心靈的一點慰藉,才能減輕一點負罪感!

十惡不赦的人犯子,家長心中的寶,在他們眼裡只是用來換錢的物品,根本不把孩子當人看待,不聽話吵鬧的,可能就被殺害了,拋棄在某個偏僻的角落裡,最終歸於塵土!

所以堅決支持死刑,不要考慮什麼犯罪的情節和後果,只要是拐賣兒童的,量刑起點就是死刑,沒有第二選擇!

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就沒有傷害,所以對於收買兒童的人員,建議與拐賣者同罰,一樣是死刑!


打虎拍蠅


本人覺得對於拐賣這種嚴重的人身犯罪應當予以嚴懲。不能因為慎用死刑的原則就對一些罪刑惡劣的犯罪人判處較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不判處死刑。

根本遏制人口販賣,還需加強對收買人員的處罰力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的定罪量刑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起刑點非常的低,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處管制!而正是刑罰的寬宥,讓很多人願意冒著風險去收買婦女兒童,畢竟只要自己買過來不太過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幾年。自己再聰明點,被發現了不阻礙警方,還可能從輕減輕。那還怕什麼!

所以說,一定要加大對收買者的處罰力度!讓這些人不敢買,只有沒人敢買,沒了市場,人販子才能從根本上減少。

綜合以上,我認為不僅是惡劣的人販子應該判死刑,更要修改對於收買被拐賣人口的人的刑罰規定,嚴懲這些人。唯有兩頭抓,才能真的改善人口販賣現狀!


劉輝律師


本人曾經是一名失蹤26年的孩子的親人,說曾經,是因為孩子失蹤26年後通過寶貝回家尋子網找到,於2014年4月13日從福建泉州回到貴州遵義團聚。孩子回家的當天晚上,我就加入了寶貝回家志願者隊伍,我現在是央視《等著我》和寶貝回家的志願者,加入幾年已直接幫助近30個家庭團圓,間接幫助六、七十個家庭團圓。在幾年的志願者工作過程中,瞭解到太多太多的家庭因為孩子被拐而發生的辛酸故事。所以,說到人販子該不該被判死刑?我心裡有話要說。

人販子著實可恨!很多幸福家庭都因為人販子的利慾傾心拐走孩子而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可以說大部分失散家庭都因尋找孩子而傾家蕩產,並且很多家庭由此而變得四分五離,從此幸福不在。我現在是寶貝回家的家尋工作組志願者,手裡有尋找失蹤孩子的近500個家庭尋找任務,對每個家庭情況都比較瞭解。這近500個家庭中,極少有幸福的,大多數都是過著一邊打工一邊尋找孩子的苦日子,即使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也不放棄。舉個例子,前幾天雲南楚雄的失蹤28年的孩子金開萍回家認親,原本四人的幸福家庭,回家時只見到了姐姐。原因是:她與姐姐同時被拐山東,到山東幾年後母親因故去世裡,她由養家親戚養大。家裡父親尋找妻子、女兒找不到,憂患成疾,以酒澆愁,幾年後也撒手而世。留下一個女兒,即金開萍的姐姐,由姑姑養大。一個幸福的四口之家,被人販子造孽造成了悲慘!難得社會好心人多,28年後姐妹終於得以團圓。

雖然國家也有相關法律規定了人販子會獲得應有的懲罰,我不敢枉論,但對那些滅絕人性的人販子,我覺得應該嚴懲!該判重型的判重型,該判死刑的一定要判死刑,決不姑息!


奇蹟12953


我認為應該判拐賣兒童的人死刑。有些人說害怕判他們死刑,會逼得那些人販子狗急跳牆,把孩子給殺了。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因為世界上沒有一種法律是為了安撫罪犯的心理而考慮的,如果是那樣想的話,哪種死刑都不應該存在,因為都有可能會讓罪犯鋌而走險,把人給殺了。

判人販子死刑主要是因為他們給社會和每個失去孩子的家庭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後果。害怕罪犯殺人而不敢判罪犯死刑,這種邏輯是有問題的。人的貪慾才是他們犯罪的根源。你不能抱怨是修訂法律的人逼的他們犯罪的吧?

只有判販賣兒童的人死罪,才能讓他們一開始知道是死罪,才能讓他們有所忌憚,才能不讓人販子有僥倖的心理。當然了,自從世界上有死刑也從來沒有讓犯罪消失過,但是從中國在世界上的犯罪率排名來看,效果還是不錯的,中國只排在了第88名,遠遠低於南美洲和非洲。

沒有一種犯罪能像販賣兒童罪一樣給受害者整個家庭造成的傷害如此的嚴重,令他們的心理陰影長達一生。所以我堅決支持判人販子死刑。

因為害怕罪犯殺人而不敢判他們死刑,這種邏輯我也是醉了。



鳳凰飛飛6688


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很久,對於拐賣兒童的罪犯,懲罰絕不能手軟!

是人都知道拐賣兒童的違法行為,但有一部分人為了掙這種昧良心的錢,依然明知故犯,這種與法律唱對臺戲的犯罪分子,很明顯是故意而為之,屬於社會毒瘤,必須斬草除根,將他們處以死刑是最佳處理方式。

拐賣兒童的目的有多鍾:

1、有些是將被拐賣的孩子專賣給一些需要孩子的家庭,這種相比之下還算比較仁慈,最起碼孩子不會遭罪。

2、而有些人販子將被拐賣的兒童賣給一些不法分子,讓孩子從事違法之事,來替他們賺錢。比如:採用暴力手段逼迫孩子做小偷、運送毒品等。

3、也有一些人是將被拐的孩子人為折磨殘廢,然後讓孩子沿街乞討為他們賺錢。這種情況電視等媒體上多次報道過,如果孩子要不到錢,或者要的少了,便會遭到毒打、不給飯吃等惡劣對待。

4、另外一些人販子便更加殘忍,他們拐賣兒童的目的是為了販賣兒童器官,活生生的孩子被他們殘忍殺害。

拐賣兒童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無論是何種情況,對於父母而言,孩子被拐等於一個家庭的希望被奪走,近乎於滅頂之災。這種傷痛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致命的,相當於奪去了父母的命!

所以,犯拐賣兒童罪的罪犯,殘害的不僅僅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家。而且,這種犯罪分子根本不把兒童的命當回事,只是為了錢。

前幾天看到一則消息,說一個女子在街上遇到一個要飯的殘疾兒童。女子認出了這正是自己的孩子,但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女子沒人與孩子相認。

有些獲救的被拐兒童,再次被送回到父母面前時,由當初活蹦亂跳、健康的孩子,變成了一個殘疾兒童,讓父母痛心疾首!足見人販子的可恨!

既然他們視別人的生命如草芥,那麼,犯此罪者同樣應該用自己的命來贖罪。

拐賣兒童往往有一個完整的體系或者叫團伙,從賣方到買方形成了一條利益鏈,對於這條利益鏈上的每一個參與者都應該依法嚴懲,不放過一個!

對於人販子,全社會的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舉報、制服、移送公安機關,讓其接受法律制裁!

最後,提醒各位家長,要對孩子盡好監護責任,不給人販子可趁之機.

大家覺得對於拐賣兒童的所以參與者應該如何懲罰?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第一、根據現行的《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罪已經有死刑的規定,具體條文參下,但是為何還是有拐賣兒童的情況出現?這說明死刑並不能震懾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現拐賣情況無論情節輕重都判處死刑的情況下,會造成的情況就是讓拐賣分子變成窮兇極惡的犯罪分子,而這種變化是法律所推動的,原因在於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第三、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如果沒有買方的巨大需求,請問誰又會去做拐賣孩子的事情?很顯然,想要杜絕拐賣兒童事情的發生,我認為根本癥結在於能不能打擊買方市場的存在!而目前收買被拐賣孩子的罪名比較輕,可以考慮酌情加強關於違法收買的法律懲處宣傳,另外可以加大收買人的刑事責任!具體參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最後,對於呼籲將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處以極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並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相反反而會加大孩子的風險,一旦被發現拐賣兒童事件的發生,那麼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會破罐子破摔的心態!

麋鹿說法


我認為必須死刑 叫他們有命賺錢,沒命花錢 對吧。喜歡就關注吧,不行點個贊也是好的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224, "file_sign": "59e53d5fde5c19fae81ad09bf3861043\

村野美食


死刑必須有!但這樣還不能遏制人販子。要想長久形成有效的遏制,必須多方入手。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監管。把對預防和打擊販賣兒童的罪行作為日常性工作來抓。而不是隻有丟了兒童,才大張旗鼓的出來解決

第二:提高量刑的標準和範圍,主犯等必須死刑。特別是知情不報者,買兒童的人,和賣兒童的人同罪。甚至更嚴重。

第三:所有的家庭做好防範,提高警惕。丟孩子,誰都不是故意丟的,都是一瞬間的事情,特別是老人們幫助看孩子的,容易丟。





自哲學


我認為!拐賣兒童,應定為重罪!判死刑。只有加大處罰和判決的力度,才能震懾降低犯罪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