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問題」出口企業確認收入,到底應在什麼時間?匯率如何確定?

這一週問得比較多的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出口收入確定的問題。

有同學問,我們是一家出口企業,在確認收入時我們是按照查詢到報關單的日期,還是按出口日期確定?匯率必須按當月1日的外匯牌價來記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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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大白菜梳理一下。

1、2013年12號公告規定,對生產型企業,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對外貿型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大白菜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會計規定做銷售,不是按稅法規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次月,放寬了申報期限。因此,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是確認出口收入的準確時間!

2、《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本準則已修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以上理解,自營出口宜以確認已報關、取得運輸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委託出口的,宜以確認已報關、取得委託出口相關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企業先收匯後發貨的,以確認發貨時間作為收入實現時間。

3、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

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髮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大白菜提醒出口企業,當月1日的說法不要直接套用。如果當月1日是節假日或公休日,宜以上月最後一個工作日人行公佈的匯率中間價為據(也有稅局規定以下一個工作日匯率為準的)。

4、在現實中有更多的出口企業滯後一段時間才作出口貨物的納稅申報,這既違背了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也違反了以上退稅法規,這麼作有什麼後果?

後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稅收徵管法》第62條進行處罰。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還有一個問題,有的會計可能說,查不到報關單信息,不能落實具體出口日期,不能及時確認收入!大家可以及時通過電子口岸查詢確定出口日期。

6、最後大白菜補充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規定,出口企業從2014年1月1日起,在退稅申報軟件中只按照單證齊全數據進行申報,無需做單證不齊申報。因此,企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出口以後的某個月份確認了收入,但可能在以後更往後的月份單證和信息收齊以後才進行退稅申報。此時,在退稅申報系統中的匯率應該填那個?答案是:應該填原來確認收入時的匯率,這樣才不會出現差錯。

跟大白菜一起,學學出口退稅。

「同学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汇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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