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院公開宣判11起63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景益民涉黑案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全省法院強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拳出擊,依法從嚴從快審結了一批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近日,全省三級法院相繼公開宣判11起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63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嚴懲。


山西省法院公開宣判11起63人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


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景益民等10人共同或分別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

今年3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景益民、李福學、任清河、李安吉共同或分別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曉東、石金錄、秦林惠、崔順合、樊劉慶、李繼光共同或分別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六年不等刑罰及相應財產刑。判後,景益民等9人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經法庭審理查明,自2010年起至2016年,被告人景益民(時任聞喜縣公安局副局長)為盜墓團伙、特別是黑社會骨幹分子張成俊(已判刑)等人提供保護,安排公安局文物犯罪偵查大隊民警李安吉、李曉東在值班巡邏時有意繞開盜墓地點,為實施犯罪提供保護。張成俊夥同本案被告人李福學等7人先後共同或分別結夥在聞喜縣境內的國家級古文化遺址保護範圍內和周邊盜掘古墓葬26起,盜得青銅器等文物100餘件。景益民在為張成俊等人盜墓犯罪充當“保護傘”的同時,組織盜掘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古墓葬11次13處(其中1處未盜得文物),將所盜文物直接販賣。另外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侯金亮(均已判刑)等開設賭場,對黑社會骨幹分子張保民(已判刑)傷害他人、非法拘禁的行為違規辦理了取保候審,張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實施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非法拘禁、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

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案18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作出二審裁判。

陽泉中院對被告人陳愛柱等11人妨害公務、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作出二審裁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查,陳愛柱等人為使貨運車輛逃避超限檢查,採取阻攔檢查站路障杆正常檢查車輛以及攔堵公路順行車輛的方法,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超限檢查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並致檢查站工作人員1人輕傷,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李寶祥、嶽旭亮另又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

太原中院對羅廣野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查,羅廣野夥同他人為索取債務,滋擾、糾纏、辱罵、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經營等,情節惡劣;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夥同他人為索要債務,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

大同中院對樊雲久等6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同期宣判的一審案件有,陽泉城區法院對被告人王某等3人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和被告人梁某等3人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陽泉礦區法院對被告人楊某軍等4人犯非法拘禁、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陽泉郊區法院依法對黃某軍、黃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平城區法院對被告人李某良等7人犯敲詐勒索罪一案,陽城法院對鄭某強等3人犯非法拘禁罪和張某峰、張某鵬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共計7案35人進行公開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案件宣判。(閆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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