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線轉向如皋。如皋的張某向李某買房,雙方簽訂協議後,因為房價上漲,李某不願意了,要加價20萬,張某自然也不同意,就將李某起訴至法院,而李某卻耍賴,說房子是他兒子的他沒權處分,自己沒有責任。
2017年3月,原被告簽訂協議,被告將一套拆遷安置房出售給原告,房款為65萬,原告預付了5萬定金。
據原告陳述,後來被告急著用錢,他就又預付了40萬給被告,並且,雙方又簽定了補充協議。
今年3月份,在中介主持下雙方簽訂承諾書,載明由於被告毀約,退還了40萬元房款以及5萬定金。之後,原告又向法院起訴被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而被告卻辯稱房屋實際不是他的,是他的兒子的,認為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自己只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不過,法官認為原告作為買房人,卻沒有搞清所買房子的所有權,沒有盡到適當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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