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何光伟拒不出示身份证过冼村,今程海起诉陕西乘警“粗暴”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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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儿个有位叫何光伟的媒体人在“媒律圈”写了篇《过洗村派出所》,讲述了自己在警察查验其身份证的过程中,反复“拷问”警察查验身份证的依据,十分无知无畏、胡搅蛮缠。


昨何光伟拒不出示身份证过冼村,今程海起诉陕西乘警“粗暴”查票


昨何光伟拒不出示身份证过冼村,今程海起诉陕西乘警“粗暴”查票


昨何光伟拒不出示身份证过冼村,今程海起诉陕西乘警“粗暴”查票



从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何光伟本可以在1、2秒之内拿出身份证,配合警察完成的正常检查,却非要节外生枝,无理要求警察拿出查验身份证的依据。执法的警察已经告知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证法,何光伟仍然不出示身份证,足足胡搅蛮缠了3个小时,耗费3个小时的多名警力,无原则地滥用公共资源。

02

有个叫程海的,由安徽省合肥市合肥火车站持合肥至三门峡的K62次列车车票准备上车。该车次9号车厢乘务员要求他出示车票和身份证进行上车前查验时,程海以他在进站时已经过实名验票为由仅出示车票,拒绝出示身份证。

该车次列车长到现场后,再次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证和车票,但原告仍然拒绝出示身份证,并未经列车长和乘务员允许,自行登上该趟列车。

旅客票证查验分为车站验证口、车门、列车途中、到站四个环节。

铁路车票实名查验工作是为了依法确保公共安全。程海向列车工作人员仅出示车票,只能显示其车票信息,并不能证明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程海本人及其持有的有效证件相吻合,显然不能实现列车工作人员对“票、人、证”一致性的核对。

程海购买了火车票,相当于签订了与铁路之间共同遵守的合约关系。他在享受铁路提供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遵守与铁路的约定,自觉配合铁路部门对其票证的查验工作,否则不要坐火车。

但是,程海违反规定,拒不配合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履行查验职责。

开车后,列车工作人员向列车乘警报告了。

随后该车列车长向值乘该趟列车的乘警陈某某报警。

03

此时已至发车时间,民警陈某某赶到9号车厢,在出示警察证后,要求程海出示身份证和车票,程海以民警无权查验和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同时拨打电话对该民警进行投诉。

随后,民警汪某某也赶到9号车厢,在了解情况后,再次要求程海出示身份证和车票,程海依然予以拒绝。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劝解无果后,民警汪某某和陈某某将程海带至9号车厢洗脸间进行检查,从其外裤口袋取出身份证和车票当场进行了查验,经确认无异后,将身份证及车票返还原告程海,并让其回到自己的铺位。

程海认为民警将他带到车厢洗脸间,强行检查其车票和身份证的行为,对其人身权利造成了侵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民警强制搜查他身体及强制检查他身份证的行为违法。

听说程海是个律师,不知道真的假的。不管什么身份,他这种不懂法律、不讲规则、公然抗法的行为,就是法制社会的祸害者。

什么?你说很像死磕律师?你怎么那么聪明?

这个程海阻碍执行职务不知反悔,转身向法院起诉乘警“粗暴”检查他的身份证,强制搜查他身体。请求民警道歉赔偿50000元。

真是恶人告状,不可理喻!

04

法官很是菩萨心肠,性格也平和。一审法官耐心地跟程海讲道理。


昨何光伟拒不出示身份证过冼村,今程海起诉陕西乘警“粗暴”查票



第一呢,你程海未遵守列车工作人员管理,拒不配合实名制查验,民警在接到列车工作人员的报警后,依法出警到现场,经出示警察证后,对你程海进行的盘问检查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

第二呢,民警对你的检查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呢,程海未经允许而自行上车,值乘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对程海进行了劝阻和解释,程海不但听劝阻,还与民警争吵,对列车上其他旅客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已经涉嫌对该列车公共秩序的扰乱,属于行政违法。

第四呢,处警民警为保障列车正常秩序,将程海带至车厢洗脸间,进行了安全检查和身份查验,该检查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判定安康铁路公安处对程海作出的盘问检查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程海请求确认民警违法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理由和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了。

程海又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05

你看看,人家西安铁路运输中院也没生气,一字一句地反驳程海: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具有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法定职责,在对程海的身份持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依法表明身份和调查事由后,程海对人民警察实施的盘问行为具有配合的义务。如果程海无故拒绝接受盘问,人民警察有权对其采取进一步的检查行为。

——安康铁路公安处民警接到列车工作人员报警后,在现场处警过程中首先要求程海出示居民身份证以便对其身份予以确认,属于人民警察现场调查的必要内容。程海坚持以“其并非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上诉人查验身份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拒不配合被上诉人民警履行职务,是不合法的。

——对于程海有无违法犯罪嫌疑的问题,一般现场履行职务的民警会根据经验、常识来判断,但无论判断的准确性如何,都有必要通过查验居民身份证予以进一步验证,所以民警在现场调查中,经出示相应执法证件的情况下,要求查验程海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程海拒不配合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民警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多次、反复要求程海出示居民身份证均遭到无理拒绝后,在对程海的身份及其是否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进而对程海采取的检查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民警对程海作出的盘问、检查行为,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人民警察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为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实施的必要行为程海作为公民个体,理应予以理解并履行配合义务。

——程海关于民警查验身份证无法律依据、查验其票证身份的行为是行政强制而且程序违法等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海诉请的行政赔偿50000元缺乏事实根据,不赔!

昨儿有何光伟过冼村派出所拒不向警察出示身份证的反面教材,今有程海不配合查验起诉民警“粗暴”执法,两人都是国内对抗法律的典型代表!

岁月悠悠,大浪淘沙!也许法院的公平正义判决,能逐步清除这些享受着岁月静好还不知感恩、抗拒法律又破坏规则的社会无用之人,还祖国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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