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何光偉拒不出示身份證過冼村,今程海起訴陝西乘警「粗暴」查票

01

昨兒個有位叫何光偉的媒體人在“媒律圈”寫了篇《過洗村派出所》,講述了自己在警察查驗其身份證的過程中,反覆“拷問”警察查驗身份證的依據,十分無知無畏、胡攪蠻纏。


昨何光偉拒不出示身份證過冼村,今程海起訴陝西乘警“粗暴”查票


昨何光偉拒不出示身份證過冼村,今程海起訴陝西乘警“粗暴”查票


昨何光偉拒不出示身份證過冼村,今程海起訴陝西乘警“粗暴”查票



從共同維護公共安全的角度考慮,何光偉本可以在1、2秒之內拿出身份證,配合警察完成的正常檢查,卻非要節外生枝,無理要求警察拿出查驗身份證的依據。執法的警察已經告知依據人民警察法和居民身份證法,何光偉仍然不出示身份證,足足胡攪蠻纏了3個小時,耗費3個小時的多名警力,無原則地濫用公共資源。

02

有個叫程海的,由安徽省合肥市合肥火車站持合肥至三門峽的K62次列車車票準備上車。該車次9號車廂乘務員要求他出示車票和身份證進行上車前查驗時,程海以他在進站時已經過實名驗票為由僅出示車票,拒絕出示身份證。

該車次列車長到現場後,再次要求原告出示身份證和車票,但原告仍然拒絕出示身份證,並未經列車長和乘務員允許,自行登上該趟列車。

旅客票證查驗分為車站驗證口、車門、列車途中、到站四個環節。

鐵路車票實名查驗工作是為了依法確保公共安全。程海向列車工作人員僅出示車票,只能顯示其車票信息,並不能證明車票所記載身份信息與程海本人及其持有的有效證件相吻合,顯然不能實現列車工作人員對“票、人、證”一致性的核對。

程海購買了火車票,相當於簽訂了與鐵路之間共同遵守的合約關係。他在享受鐵路提供交通便利的同時,也必須遵守與鐵路的約定,自覺配合鐵路部門對其票證的查驗工作,否則不要坐火車。

但是,程海違反規定,拒不配合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履行查驗職責。

開車後,列車工作人員向列車乘警報告了。

隨後該車列車長向值乘該趟列車的乘警陳某某報警。

03

此時已至發車時間,民警陳某某趕到9號車廂,在出示警察證後,要求程海出示身份證和車票,程海以民警無權查驗和沒有法律依據為由予以拒絕,同時撥打電話對該民警進行投訴。

隨後,民警汪某某也趕到9號車廂,在瞭解情況後,再次要求程海出示身份證和車票,程海依然予以拒絕。

經過約一個小時的勸解無果後,民警汪某某和陳某某將程海帶至9號車廂洗臉間進行檢查,從其外褲口袋取出身份證和車票當場進行了查驗,經確認無異後,將身份證及車票返還原告程海,並讓其回到自己的鋪位。

程海認為民警將他帶到車廂洗臉間,強行檢查其車票和身份證的行為,對其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民警強制搜查他身體及強制檢查他身份證的行為違法。

聽說程海是個律師,不知道真的假的。不管什麼身份,他這種不懂法律、不講規則、公然抗法的行為,就是法制社會的禍害者。

什麼?你說很像死磕律師?你怎麼那麼聰明?

這個程海阻礙執行職務不知反悔,轉身向法院起訴乘警“粗暴”檢查他的身份證,強制搜查他身體。請求民警道歉賠償50000元。

真是惡人告狀,不可理喻!

04

法官很是菩薩心腸,性格也平和。一審法官耐心地跟程海講道理。


昨何光偉拒不出示身份證過冼村,今程海起訴陝西乘警“粗暴”查票



第一呢,你程海未遵守列車工作人員管理,拒不配合實名制查驗,民警在接到列車工作人員的報警後,依法出警到現場,經出示警察證後,對你程海進行的盤問檢查行為,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

第二呢,民警對你的檢查行為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呢,程海未經允許而自行上車,值乘民警在接到報警後,對程海進行了勸阻和解釋,程海不但聽勸阻,還與民警爭吵,對列車上其他旅客造成一定影響,其行為已經涉嫌對該列車公共秩序的擾亂,屬於行政違法。

第四呢,處警民警為保障列車正常秩序,將程海帶至車廂洗臉間,進行了安全檢查和身份查驗,該檢查行為符合《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無不當。

一審法院判定安康鐵路公安處對程海作出的盤問檢查行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程序,程海請求確認民警違法並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理由和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了。

程海又向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05

你看看,人家西安鐵路運輸中院也沒生氣,一字一句地反駁程海: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具有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的法定職責,在對程海的身份持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依法表明身份和調查事由後,程海對人民警察實施的盤問行為具有配合的義務。如果程海無故拒絕接受盤問,人民警察有權對其採取進一步的檢查行為。

——安康鐵路公安處民警接到列車工作人員報警後,在現場處警過程中首先要求程海出示居民身份證以便對其身份予以確認,屬於人民警察現場調查的必要內容。程海堅持以“其並非違法犯罪嫌疑人,被上訴人查驗身份證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為由,拒不配合被上訴人民警履行職務,是不合法的。

——對於程海有無違法犯罪嫌疑的問題,一般現場履行職務的民警會根據經驗、常識來判斷,但無論判斷的準確性如何,都有必要通過查驗居民身份證予以進一步驗證,所以民警在現場調查中,經出示相應執法證件的情況下,要求查驗程海居民身份證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程海拒不配合出示居民身份證的理由不能成立。民警在長達一個小時的時間內多次、反覆要求程海出示居民身份證均遭到無理拒絕後,在對程海的身份及其是否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進而對程海採取的檢查行為,符合相關規定。

——民警對程海作出的盤問、檢查行為,既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也是人民警察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為確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實施的必要行為程海作為公民個體,理應予以理解並履行配合義務。

——程海關於民警查驗身份證無法律依據、查驗其票證身份的行為是行政強制而且程序違法等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程海訴請的行政賠償50000元缺乏事實根據,不賠!

昨兒有何光偉過冼村派出所拒不向警察出示身份證的反面教材,今有程海不配合查驗起訴民警“粗暴”執法,兩人都是國內對抗法律的典型代表!

歲月悠悠,大浪淘沙!也許法院的公平正義判決,能逐步清除這些享受著歲月靜好還不知感恩、抗拒法律又破壞規則的社會無用之人,還祖國一片晴朗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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