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兩者的效力如何?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係,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係。

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兩者的效力如何?

1、主合同與補充合同

主合同與補充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後,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

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係。

主合同因為有了補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補充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為依託而表達的,如__號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係的實質體現。

因為有了補充合同這種特殊形式,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

2、補充合同的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3、補充合同與合同變更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合同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於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合同。

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

補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簽訂後為了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產生的,所以補充合同是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的,補充合同不能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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