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食藥品領域公益訴訟的「一把利劍」

惩罚性赔偿——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一把利剑”

惩罚性赔偿——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一把利剑”

公益訴訟制度確立以來,針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成為檢察機關新的工作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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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惩罚性赔偿——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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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根據上述規定,為維護食藥品安全,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檢察機關已經提起多起食藥品領域的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其中,絕大部分案件都提出了要求被告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求。

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如何確定?

在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作為眾多消費者利益的代表者,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被告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數額如何確定是食藥品領域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工作之一,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來看,因為消費者人數不特定,具體的損失數額比較難以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確定標準一般定為價款的十倍,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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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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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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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一把利剑”

公益訴訟

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要求被告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一方面是用以維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被告方受到較為嚴厲的經濟處罰,增加其侵權行為的成本,杜絕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它就像是“一把利劍”,保障公益訴訟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實現。

撰文 | 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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