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最後的定論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看到這一句10個字兩個標點符號的話,我忽然覺得這個9月都美好妥帖起來。
這是崑山警方關於反殺案的最新通報。
也是9月的第一天聽到的最明朗的消息。
崑山警方的通報,澄清並認定了這個6個事實:
●案發時,開寶馬的
劉海龍醉酒駕駛,並搶道逼停守法正常行駛的電動車主於海明。
●劉海龍不僅持續追打於海明,而且返回寶馬車內,用全長59釐米的管制刀具,砍傷於海明的頸部、腰部和腿部。
●搶刀成功後,於海明在7秒時間內曾連砍劉海龍5刀。劉海龍跑向寶馬車後,於海明繼續追砍的2刀,均未砍中。
需要提醒的是,這一條是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 因為,這證明劉海龍的致命傷,發生在於海明感到生命遭到威脅而搶刀砍人的第一個階段——本能自衛階段,而非在劉海龍逃向寶馬車後於海明繼續追砍的第二個階段。
●劉海龍倒在綠化帶內後,110和120到來,於海明坦然面對一切,等到警方到來,並主動交出劉海龍的手機和砍刀。
●劉海龍並非當場死亡,而是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走在落雨的街道旁,看完崑山警方通報那一刻,我就像《幸福來敲門》中聽說自己終於被證券公司錄取的克里斯一樣,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忍不住兀自鼓起掌來。
這掌聲,獻給不畏惡人惡行的於海明,獻給敢於吶喊發聲的廣大網友,也獻給兼聽則明的崑山警方。
這一次,好人沒有暗自冤屈,民意沒有遭到封殺,法律也沒有讓我們失望。
02
喚醒的權利
愚昧懦弱者任人宰割,熱血奮戰者贏得公平。
從鄧玉嬌案、於歡案到於海明案,無不證實了這樣的道理:
不要因為習慣了沉默,便覺得吶喊無用;
不要因為習慣了黑暗,便認定光明不來;
也不因為習慣了不公,便判斷正義已死。
崑山反殺案發生後,廣大的網友第一時間站出來,力挺於海明,譴責劉海龍,支持正當防衛,呼籲正義彰顯。
也有不少逆來順受的消極分子、明哲保身的縮頭烏龜和事不關己的麻木人們,不斷地發出這樣的論調:
“民意有什麼用?你又不代表法律!” “於海明涉嫌報復,防衛過當都談不上!” “誰支持於海明,誰就是鼓勵以暴制暴!”
看著這些懦弱、麻木而無知的人,我感到冰涼又悲哀。
因為,他們忘記了,作為一個公民,在生命遭到危險的緊急關頭,使用暴力自衛,是天然而合法的權利。
因為,作為合法暴力的唯一壟斷者——國家,其權利基礎來自於公民交付的自然權利。這其中最大的一項權利,就是暴力權。
這意味著,身為公民,為了公序良俗與和諧穩定,每個人都要將自己的暴力權交付國家,由暴力機關代為使用:有事兒撥打110 ,就是這個道理。
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你遵紀守法,善良本分,卻突然遭遇歹人和危險,而國家的暴力機關又不能在場,或者不總是第一時間在場,你應該怎麼辦?
是坐以待斃,被惡人欺侮致死?還是暴力自衛,讓自己免於戕害?
於海明案再一次喚醒我們:
在國家暴力機關沒能及時出現的受害場景裡,你可以不經任何人允許,迅速而果斷地把交付給國家的暴力權要回來使用,保護自己,應付危險,躲過戕害,直至國家暴力機關到來,保護你。
這就是自衛。
自衛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任何國家都賦予公民的權利。而這權利,本來就屬於你自己。
崑山反殺案中,遵紀守法的於海明,在被劉海龍追殺時,警察如果從天而降或第一時間出現,制止並降服了劉海龍,於海明還用搶刀自衛嗎?
不用。
真實的狀況是,警察沒有也不可能第一時間出現,那於海明遭到劉海龍的挑釁侮辱,被打得鼻青臉腫、頭破血流後,就要把命拱手相送嗎?
不!
他要麼逃跑呼救,尋找活路,要麼搶刀自衛,保護自己。
這是他毋庸置疑的權利,法律應該給予保護。
而作為旁觀者的我們,當然也必須給予聲援。
這是生而為人,我們應有的常識和良知。
03
民意的彰顯
勇敢和奮戰的最大力量,在於打破現狀,並因此一步步趨向光明。
熱血和善良的最大用處,在於相互傳遞,並就此一點點改變周遭。
於海明案被依法撤銷,於海明本人被宣告無罪,不是因為他離異帶娃,剛剛喪父,兒子患癌,也不是因為他勤勞善良,老實本分,博得同情。
而是因為,危機關頭,他做了一個公民該做的事兒。
也因為,他做了這樣一件事兒後,守法而熱血的我們支持了他。
前者是根,後者是果。
這,是法律進步的生動詮釋,也是人民覺醒的偉大進步。
所以,在此,我和所有為此案鼓與呼的人們對於海明說:
老兄,幹得漂亮!
出來安心養傷,回去好好上班,有空去醫院陪陪患病的兒子,回老家看看想你的親人。
不用感謝我們。我們只是做了自己該做的事兒。
至於龍哥們,下次出門時,最好別搶道,最好別帶刀,最好別耍橫,小心腦袋掉。
因為,一個於海明並不好欺,何況一群於海明正在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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