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拆遷安置優先權

何為拆遷安置優先權

近日,筆者遇到一起訴訟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原告系國有事業單位,於本市文藝路有國有劃撥土地一宗。經西安市人民政府先後在做出兩份《審批土地件》批准同意收回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招拍掛程序出讓於被告開發建設某小區開發項目。由於原告在該宗地上建有辦公、商業用房及附著物共計4000平方米,就上述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問題,原告與被告於2014年3月5日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補償協議》。為明晰權利義務,全面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補償協議》,原告、被告就拆遷補償房屋的分割、面積、位置以及商業損失的補償計算標準等事宜陸續簽訂了《補償協議書》《協議書》《最後修訂文本》《某小區房產分割協議》等文件。某小區開發項目竣工後,原告曾多次催促被申請人履行合同,但被告拒絕向原告交付住宅、商業用房及車位且擅自將分割補償於原告的住宅、商業用房對外銷售,侵吞原告國有資產。因此,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訴訟請求其中一項為“要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某小區的住宅享有拆遷安置優先權。”

那麼何為拆遷安置權呢?拆遷安置優先權不是我國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權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下稱“最高院7號解釋”)中,明確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對於安置房的權益應當優先獲得保護。最高院7號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根據該項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於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確定的補償安置房屋擁有“優先取得”的權利。因此,若想獲得該項權利,當事人之間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否則,法院有可能並不支持該項訴請。


何為拆遷安置優先權


專業: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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