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拆迁安置优先权

何为拆迁安置优先权

近日,笔者遇到一起诉讼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原告系国有事业单位,于本市文艺路有国有划拨土地一宗。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先后在做出两份《审批土地件》批准同意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招拍挂程序出让于被告开发建设某小区开发项目。由于原告在该宗地上建有办公、商业用房及附着物共计4000平方米,就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5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协议》。为明晰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协议》,原告、被告就拆迁补偿房屋的分割、面积、位置以及商业损失的补偿计算标准等事宜陆续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协议书》《最后修订文本》《某小区房产分割协议》等文件。某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但被告拒绝向原告交付住宅、商业用房及车位且擅自将分割补偿于原告的住宅、商业用房对外销售,侵吞原告国有资产。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诉讼请求其中一项为“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某小区的住宅享有拆迁安置优先权。”

那么何为拆迁安置权呢?拆迁安置优先权不是我国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权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下称“最高院7号解释”)中,明确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于安置房的权益应当优先获得保护。最高院7号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根据该项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拆迁人对于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房屋拥有“优先取得”的权利。因此,若想获得该项权利,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法院有可能并不支持该项诉请。


何为拆迁安置优先权


专业: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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