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危房」名義強行拆遷,你該怎麼辦

假借“危房”名义强行拆迁,你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張先生在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擁有合法房屋一套,該房屋因蘭州燈泡廠棚戶區改造項目被納入徵收範圍。

2017年7月,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公告,公告載明徵收期限90天。同年10月,區政府委託當地建築勘察設計院對徵收範圍內的所有居民樓進行安全性鑑定,建築勘察設計院作出鑑定報告表示建議儘快拆除。2017年11月,區政採取入戶告知或者公告送達的方式對尚未搬離的住戶下發緊急避險通知,要求住戶自行搬遷避讓。2017年12月7日,案涉房屋被區政府等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2017年,張先生來到北京聖運律所,就房屋維權事宜做了深入溝通後。張先生將律師擬製的針對區政府強拆案涉房屋事實的複議申請書遞交至蘭州市政府,請求確認區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2018年1月23日,蘭州市政府經審理認為建築勘察設計院對位於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做出的鑑定報告只是建議儘快拆除,以消除安全隱患,區政府隨後下發的緊急避險通知也只是要求住戶自行搬遷避讓,然而區政府卻採取強制手段直接對案涉房屋進行拆除,該拆除行為無依據,行為違法。故決定確認區政府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雙方在領取複議決定書後均未就此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在拆遷過程中,有些拆遷方由於急於推進工程進展,對於難以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不依法依規走徵收程序,反而將被拆遷房屋認定為“危房”,以此為由妄圖不經過法院裁定,就進行強拆。那麼,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嗎?法律上對此怎樣認定?律師就以辦理的張先生的案件作為案例說明拆遷方通過認定危房的方式進行強拆,最後被複議確定違法。

本案中緊急避險決定所涉的房屋建築位於房屋徵收範圍內,應按照徵收補償程序進行徵收。區政府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於程序違法。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提出危房鑑定的申請主體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區政府作為申請主體是明顯不適格的,案涉房屋應當由徵收部門進行補償後,按照徵收程序予以拆除。

在徵收拆遷中拆遷方先是申請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危房鑑定,然後作出緊急避險的通知,要求未搬離住戶自行避讓。那麼房屋徵收中的緊急避險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首先我們要知道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其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行政機關以緊急避險為由對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住戶房屋實施強拆,這種做法本身缺乏法律依據,屬於典型的“適用法律不當”。我國《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針對的是“犯罪和刑事責任”問題,緊急避險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換言之,緊急避險行為本身很可能已經具備了犯罪構成的諸要件,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而徵收本身是行政機關主導的行政行為,其以合法性為前提。所謂“緊急避險”,不應被行政機關拿來使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在遭遇“釘子戶”的“無理取鬧”後,唯一的合法解決途徑就是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實施強拆,而絕不是行政機關自行強拆。

根據《行政強制法》中關於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法院對於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負有審查的義務,對於明顯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或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有權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即便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的,經院長批准,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律師提示,如果你的房屋被鑑定為危房千萬不能慌,一定要用智慧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規定“對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典型意義】

房屋徵收過程中,拆遷方為了工程進度,對於已經啟動徵地程序的房屋採用危房認定的方式實施強拆,妄圖規避徵收程序的種種限制,此乃濫用行政權力,嚴重侵犯被拆遷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各位被拆遷人在遇到類似的違法拆遷行為時,不能坐以待斃,應當及時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利,有這樣的勝訴案例在前,相信只要我們的主張合理、證據充分,一定可以爭取到合理的結果。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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