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危房」的名義,促進拆遷?怎麼辦?

以拆“危房”的名義,促進拆遷?怎麼辦?

危房改造是關乎民生的大事項。但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國家的發展,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的出現了以危房的名義進行拆遷,對廣大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了一定的損害,也製造了許多不應該有的社會矛盾。

鄭先生是福清市人,在福清市某村擁有合法房屋,之後房屋被納入到福清市重點徵地拆遷的範圍內。但是,由於補償非常的低,鄭先生並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在2017年3月,福清市有關部門在未徵得鄭先生的同意以及在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就將鄭先生的合法房屋以危房為由強制拆除了。

凱諾律師認為,根據住建部發布的《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鄭先生的房屋不屬於危房,而且也沒達到要拆除的程度上,更不會危及公共安全,於情於理都不應該強制拆除。且檢驗單位沒有資質,也沒有送達給鄭先生相關報告且鄭先生沒有收到任何的搬遷補償方案以及徵收補償的材料。於此,依法律來看,沒有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實屬存在違法行為。最終,經法院審理判決被申請人強制拆除申請人鄭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什麼是危房?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如何認定房屋為危房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

第八條規定:“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鑑定文書。

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鑑定申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規定:“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鑑定;必要時,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鑑定的要求。”

因此,危房的認定是有主體要求、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且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是使用人才能申請,地方相關部門是無權對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請危房認定的。且法律並未授權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有申請危險房屋鑑定的權利。

因此,當告知你的房屋是危房或是收到危險房屋告知書時,定是行政權力有所濫用,是他們逼遷的一個手段,也是使拆遷方強拆行為合法化的一個“好方法”。對此這種違法強拆的行為,大家定要積極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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