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西部大開發”名義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團伙14人落網

近年來,一犯罪團伙假借“西部大開發”的名義,在桂林市臨桂區開展違法犯罪的傳銷活動。近日,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陳某、劉某等14人,嚴厲打擊了非法傳銷犯罪。

假借“西部大开发”名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团伙14人落网

聚焦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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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資定額”模式發展下線。

犯罪嫌疑人陳某、劉某等14人分別加入朋友鼓吹的“西部大開發”傳銷組織。自2010年起陸續在桂林市以投資“移民經濟""西部大開發”等為名,將下線哄騙至桂林,再以申購床上用品為由,誘騙下線繳納3800元至33500元申購費購買1至10份份額成為其下線。實際並不向申購者交付實物產品,而是在次月向申購者返回6460元的形式可發展下線,下線再逐級發展形成金字塔型網絡層級結構。通過“五級三晉”制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並依照層級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據調查,該組織、領導傳銷團伙人員系外省外來人員,且80%左右為無業中年人。

以“虛假誘導”方式非法獲利。

犯罪嫌疑人袁某、王某、劉某等人通過工商銀行帳戶誘導下線人員繳納申購款購買產品,份數累計達到600份以上,均已升為高級業務員,享受最高級提成。其中犯罪嫌疑人劉某經其親屬介紹加入“西部大開發”傳銷組織,繳納三份申購款共計10500元,其參與傳銷活動從中獲得非法收入50萬餘元。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加入傳銷組織後非法獲利的資金主要用於投資房產、購買汽車及炒原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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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似無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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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後,立即組織辦案人員成立了辦案小組,在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後,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等14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陳某等1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中。

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識破傳銷騙局伎倆,警惕傳銷,切勿被傳銷活動中所謂的“西部大開發”“移民經濟”或“低投資高回報”等幌子矇蔽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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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函

審核:萬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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