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散!巴城飼養寵物犬的市民要注意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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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巴中市農業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巴城寵物犬隻管理的

公 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犬隻管理,維護市容環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生安全,努力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巴中城區寵物犬隻管理公告如下:

一、個人飼養寵物(觀賞)犬的,應採取拴養或圈養於居民居住生活區犬主住宅內,嚴禁在城區的街道、居民院落敞放犬隻,嚴禁任何人攜(牽)大型犬、烈性犬隻進入公共場所。

二、單位餵養的警(守護)犬一律拴(圈)養於本單位的守護區內。

三、攜寵物(觀賞)犬進行戶外活動,必須系拴犬鏈(繩)和糞便框,不得隨地大小便,嚴禁未系拴犬鏈(繩) 的各類犬隻帶入公共場所。

四、犬主應攜帶《養犬登記證》定期到合法的動物診療機構或鄉鎮(街道)動物防疫機構為所養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動物防疫部門發給的犬隻免疫證明。

五、養犬單位和個人在其犬傷害他人時,責任人應當立即將被犬傷者送往醫療衛生單位診治;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致人傷亡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承擔醫藥費或喪葬費和撫卹金。對無故傷人的犬隻,一是吊銷其養犬證,二是對犬隻強制收容。

六、非法設置犬隻交易市場,或買賣、轉讓無免疫檢疫證明的犬隻,或非法設置犬類養殖場所,開辦犬類(動物)診療機構,舉辦犬類展覽,由轄區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公安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取締並處罰。

七、飼養的犬隻不按規定登記、免疫,責令責任人限期履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由責任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處以每隻犬20元至100元罰款,並限期辦理登記、免疫手續。

八、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收容犬隻,並註銷《養犬登記證》。

二0一八年九月四日

編輯:陳曉 初審:尹苒 審核:吳露臣 審發:何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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