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將路人嚇成十級傷殘!狗主人被判賠4.8萬

哈士奇將路人嚇成十級傷殘!狗主人被判賠4.8萬

近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糾紛案件。因養狗人遛狗未拴繩,狗突然出現嚇倒行人,引發行人受傷,養狗人最終被判決賠償行人4萬餘元。

事發經過

趙某某飼養了一條哈士奇,一天傍晚,趙某某在小區旁的街道邊遛狗,但未拴狗繩,恰逢同一小區的陳某某外出買菜,坐在街邊石椅上理鞋,起身突然發現眼前有隻哈士奇,受驚後摔倒在地,而後無法站立。

後趙某某將陳某某送至醫院就醫,經診斷,陳某某繫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療,十天後陳某某出院並複診五次,經鑑定為傷殘十級。

十級傷殘意味著什麼

十級傷殘是傷殘等級中的一種等級。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律規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

其中一級最重,意味著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會交往完全喪失等。

十級傷殘則意味著日常活動能力、工作和學習能力、社會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陳某某共花費門診及住院治療費用等共計7996.15元,趙某某支付了2009元。

陳某某認為,自己受傷是因受到趙某某飼養的哈士奇驚嚇所致,趙某某應賠償全部費用。

而趙某某辯稱,自己飼養的哈士奇沒有撕咬陳某某,也沒有對陳某某進行狂吠,陳某某受傷與其無關。

後陳某某一紙訴狀將趙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雖然趙某某所養哈士奇與陳某某未直接接觸,但綜合現場視頻以及陳某某陳述可以判定,趙某某對其飼養的寵物犬未採取管理措施,外出未拴狗繩,致使犬隻脫離控制,驚嚇到陳某某致其倒地受傷,陳某某受傷與哈士奇突然出現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趙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鑑於寵物犬未直接與陳某某有接觸,其受到驚嚇與其自身的精神狀態和心理素質有一定關係。

故法院判決,趙某某對陳某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陳某某醫藥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共計48248元,陳某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

網友評論

判決一出,網友們吵翻了。有人覺得,十級傷殘已經對行人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判決養狗人賠償4萬多一點都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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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人認為,如何界定是關鍵。如果拴了狗繩,也把行人嚇倒,那怎麼算?如果大街上是“人”把別人嚇倒了,又該怎麼賠?

哈士奇將路人嚇成十級傷殘!狗主人被判賠4.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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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涉事犬隻為哈士奇,並非成都禁養犬。

沒有壞的寵物

只有不負責任的主人

近年來寵物風潮興起

涉犬紛爭增加

“人與狗”的摩擦

其實是“人與人”的問題

遛狗拴繩,不僅是對他人的尊重

更是對寵物犬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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