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 沒有折扣——騰房、支付拖欠租金一樣不能少

2014年11月,承租人李某某與湖南省某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李某某租用物業公司位於望城區某小區的商鋪,合同對租金及經營管理費用進行了明確,且約定“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經營管理費、押金或其他應當支付的費用,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2015年11月起,李某某開始欠繳租金及經營管理費,且一直佔有承租商鋪。

2017年8月,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望城區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限期李某某騰退涉案商鋪,並支付欠繳租金、經營管理費及逾期支付違約金。判決生效後,李某某自行騰退了涉案商鋪,但一直未履行其欠繳的相關費用。2018年5月,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多次致電李某某,均無效果。近日,執行法官多方查找,查實了李某某的現居住地址,上門將其拘傳至法院。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法,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李某某當場履行了執行案款。

“被執行人以為自己騰退了商鋪就沒事了,抱有一定的僥倖心理,殊不知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並不能打折。”該案承辦法官陳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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