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給交社保,離職了還能要求賠償嗎?

最近,有朋友詢問小新:公司沒給我交社保,但是因為我的個人原因就離職了,公司也給予批准了,那我還能要求公司給我賠償嗎?

其實,關於這個問題,有人說能,有人說不能。

小新先把用到的法律條款擺在這: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用戶的這個問題,摘出重點:用戶是因為個人原因離職!

有人說能的原因在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地第一項規定,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都是屬於違法行為,不論勞動者是否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用人單位均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人說不能的原因在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理解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無需徵求用人單位的意見,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時的經濟補償金,是針對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條規定情形之一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不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又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補償。

而用戶是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用戶又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

簡單說就是:用戶並未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理由去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用戶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不符合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

所以,故不支持!

對於,這兩種說法,要問小新支持哪一種。

小新會支持第二種。原因在於必須以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當然,雖然勞動者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後,不能再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所以,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時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對於勞動者來說,當發現用人單位未為給你繳納社保時,要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去跟公司協商,讓公司之前沒有繳納的社保給及時補交!如果單位拒絕,那就去勞動監察部門及時舉報,或者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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