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房該注意哪「四金」?有何區別?

購買新房,肯定會遇到,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這“四金”有何區別呢?

買新房該注意哪“四金”?有何區別?

一、定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定金的款項是退還不了的。定金交納的數額不應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20%,也就是說,當對方索要更多的定金時,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當場回絕。

關於“定金”有以下注意事項: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2.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當作價款或者回收;

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訂金

又稱預付款。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與“定金”不同,訂金可退。認購協議簽訂前需要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總價款、交房期限。在合同還未得以履行的情況下,不論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收方諱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還。

那訂金可以退嗎?訂金可以退!

訂金不受法律保護,定金受法律保護。

訂金違約返還為單倍返還,定金違約返還則應雙倍返還。

三、誠意金

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需耍通過繳納誠意金來體現。繳納誠意金後,購房者便獲得了住房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購房者能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然而,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任何形式的預售許可都是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在付“誠意金”時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損失。

四、意向金

和誠意金幾乎一致。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於當事人自發行為,此“金”繳納後可直接當作房款使用。意向金應該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法律上並無意向金一說。所以購房者在繳納意向金時,應該注意書面協議的表述及收據公章是否完好,並對於無預售證樓盤提前收取意向金給予警惕。如果樓盤存在一直無法取得預售證或者爛尾的風險,房企資金鍊斷裂,可能會遇到錢無法退回的尷尬境地。

來源:《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新環境房屋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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