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低息贷高息转赚利差,这样的小聪明要不得

用自己的房产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高息转借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公司,以谋取利息。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近期,这个耍小聪明的陈某以高利转贷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陈某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680万元,随后将贷得的款项以二分的月息高利转借给某集团公司,至2016年9月底退清了向银行贷款的全部款项。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共收到其转贷公司利息100多万元,除支付给银行利息共计约65万元外,非法获利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贷款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本案中,陈某从转贷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远远超过10万元的立案标准,所以构成高利转贷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个人贷款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且双方约定是稳赚不赔的,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投资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达到一定的数额,也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当然,如果是个人从银行贷款出来,用于炒房、炒股等投资获利,顶多是属于“变更用途”,但却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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