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男子殺死持槍妹夫被判緩刑,檢察機關抗訴改判實刑

“原審被告人孟春林(化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隨著法槌落下,經遼寧省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錦州市中級法院按該省高級法院的指令再審孟春林殺人案,並於日前宣判,

孟春林由緩刑改判為實刑。

緩刑判決引發質疑

家住遼寧省盤錦市的郭某懷疑妻子孟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夫妻二人關係日趨惡化。

2007年12月13日19時許,孟某剛剛在電話裡受到丈夫言語威脅,便請哥哥孟春林來家裡與她和孩子做伴。其間,郭某又多次打電話給孟某,要求孟某承認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並讓孟春林接電話,揚言要殺死孟家幾口人。

據孟春林供述,當日21時30分,郭某持五連發獵槍回到家中,進屋後先打了孟春林兩巴掌,並將孟春林推倒在沙發上,進而與孟春林、孟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郭某將隨身攜帶的獵槍頂在孟春林的腰部。孟春林與郭某在搶奪槍支過程中,扣動扳機擊中郭某的腹部。後孟春林用左手搶槍,右手從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郭某前胸連刺數刀。之後二人繼續搶槍,孟春林再次扣動扳機,擊中郭某腹部,後又用刀連續在郭某後背刺扎數刀,致郭某當場死亡。案發後,孟春林在現場主動報警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说案」男子杀死持枪妹夫被判缓刑,检察机关抗诉改判实刑

盤錦市中級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孟春林的行為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孟春林具有防衛過當情節,應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案後能主動投案,符合法定自首情節,在押期間又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嚴重過錯,被告人無前科劣跡,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根據孟春林所具備的法定情節及酌定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原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孟春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判決結果宣佈後,引起被害人家屬的極度不滿,也引發社會輿論的質疑:量刑為何如此之輕?

嚴謹論證逐步還原真相

2015年11月,遼寧省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接到被害人郭某弟弟的申訴書,稱其哥哥被殘忍殺害,而兇手得到的刑罰僅為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量刑明顯偏輕。

承辦檢察官調閱卷宗,與相關人員核實情況,並與申訴人進行溝通。根據調查,關於案發經過特別是防衛情節的認定,只有當事人口供描述,而案發現場只有被害人郭某、被告人孟春林、被害人妻子孟某三人。關於具體打鬥過程,孟某供述含糊,對於郭某實施具體行為的供述不穩定,且其身為本案利害關係人,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其證言不能輕易採信,而被告人孟春林為了自保,其供述可能會有失真實。

在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中,有一點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

被害人郭某為殘疾人,相對於被告人孟春林可以說是手無縛雞之力,很難對其進行不法侵害。

檢察官一方面調取郭某的傷殘鑑定和殘疾證,另一方面經與申訴人溝通了解,得知郭某的傷殘是因他人傷害致殘,便與相關法院聯繫,進一步調取那起傷害案的材料,最終確定了郭某的傷殘情況:

郭某雙下肢損傷為三級傷殘,手部損傷為六級傷殘,其左大腿中段以下截肢,左手畸形,嚴重功能障礙,右手拇指運動功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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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屍檢報告進行審查過程中,檢察官進一步發現,死者的傷幾乎都是致命傷,特別是後背幾處刀傷,狀似死者已無侵害行為能力情況下,繼續實施的致命刺殺。而在口供中,孟春林稱郭某在中槍後並未放棄對其進行不法侵害,他害怕之下持刀刺向郭某,才致其死亡。

郭某是否有能力實施孟春林供述中描述的行為,現場打鬥是否真的達到了激烈的程度?

檢察官經過討論研究之後認為,郭某的傷殘情況是否影響其對孟春林實施侵害行為,不能根據常理推斷,必須諮詢專家意見,盡力還原案發經過。

調取物證後,檢察官立即向中國刑警學院的專家進行諮詢。經過比對所有證據材料,多個領域的專家反覆探討,給出了技術性審查意見:現場無明顯搏鬥過程,被害人郭某中槍後已失去行為能力並迅速死亡,其背部刺創符合其處於低位及相對靜止狀態下形成。

專家意見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明,口供所述的激烈打鬥過程不可信,孟春林故意殺人意圖明顯,防衛情節的認定證據不足。辦案檢察官將所有證據材料一一整理,形成了完備的審查報告提交遼寧省檢察院檢委會審議。

發揮審判監督職能

成功抗訴改判

經仔細閱讀報告中每一段文字,認真審視每一條證據,推敲抗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再加上數小時的研究討論,遼寧省檢察院檢委會一致同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2016年2月,遼寧省檢察院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適用緩刑不當”,並提出了抗訴理由:

1.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害人郭某系殘疾人的事實。


2.被告人孟春林用刀刺被害人郭某的行為系事後加害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孟春林防衛過當系適用法律錯誤。在被害人中槍已不足以對被告人構成緊迫危險情況下,又用刀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被告人此時行為主觀上是殺人的故意。


3.原審判決量刑畸輕,適用緩刑不當。孟春林故意殺人罪行較重,不符合犯罪情節較輕的條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適用緩刑不當。

同年8月,遼寧省高級法院經過合議庭審理後,發出再審決定:原判事實不清,指令錦州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日前,錦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鑑於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及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等酌定從輕情節;被害人在案發前與被告人發生爭執,並有威脅言語,應認定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可以酌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法院判決維持原判決定罪部分,撤銷原判決量刑部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孟春林有期徒刑5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说案」男子杀死持枪妹夫被判缓刑,检察机关抗诉改判实刑

“雖然遲了將近10年,但殺人犯受到了公正的審判,我哥應該也能瞑目了。”

郭某弟弟聽完再審宣判後長舒了一口氣,他的申訴之路也終於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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