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工傷職工被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後,還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说案」工伤职工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说案」工伤职工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相信各位已經上班的小夥伴們

或多或少都有過在工作中受傷的經歷

如果工傷職工被單位要求辭退

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呢?

「说案」工伤职工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案情簡介

2009年3月1日,馮某入職某公司鎢錫礦從事井下采礦崗位工作。2015年6月16日,馮某在井下作業時遭受事故傷害,後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8級傷殘。

2017年2月28日,因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終止馮某的勞動合同並依法支付了馮某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拒絕支付馮某經濟補償。

仲裁請求

馮某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8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爭議焦點

公司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相關規定,對於8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單位可以終止工傷職工勞動合同,並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但未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已支付了馮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再支付經濟補償,違背了“一事二罰”的原則。

馮某認為:《工傷保險條例》雖未明確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因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兼得”。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馮某的仲裁請求。

「说案」工伤职工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案例評析

公司混淆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待遇,是對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範疇。

經濟補償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相關工傷待遇。

上述條款同時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6項、第46條第7項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故工傷職工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經濟補償金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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