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你瞭解嗎?

一般勞動者認為的“工傷”,不一定就是法律規定的工傷。即使受傷的情形符合法律對於工傷認定的標準,在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前,也不能稱之為工傷。即勞動者所受到的傷害是否屬於工傷,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由相關主體來認定。下面就工傷認定的流程做一簡單的介紹,和大家一起學習。

工傷認定流程:

1、須經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申請,並且有時間限制。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具體原因包括:

A、不可抗力;

B、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C、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D、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E、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你瞭解嗎?

2、需提交的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1)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2)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3、社保部門受理、認定及救濟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一般而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但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簡單總結:

1、法律通過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的方式,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具體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否則就要負擔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費用。

2、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經歷漫長的等待期。

3、一般而言,工傷與勞動關係掛鉤。但下列三種情況,即使沒有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勞動者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

(2)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傷亡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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